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健康发展,尤其是农村小康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民群众的整体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少数农民生活比较困难。为了切实保障这部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化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它的建立和实施,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百年大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为尽快在我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基本工作思路和目标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1998年,要一手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一手抓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城乡联动,整体推进。1998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全部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救济依靠自身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标准制定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这项工作的成败。因此,确定农村最低生活标准,要根据国家公布的农村贫困线标准和我市各县(市、区)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物价水平以及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标准。一般不要超过农业、统计部门测算的贫困线标准。我市各县(市、区)在起步阶段可确定在530-650元之间,以后可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适时调整,逐步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农业人口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主要是以下四种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抚(赡)养义务人无抚(赡)养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因疾病、残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者;因自然灾害减产减收,达不到最低保障标准的贫困户;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的救济者。
在确定保障对象时要注意保护和发展生产力,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决不能出现政府出钱养懒汉的现象。
三、采取灵活地保障形式,实行分级负担办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可采取实物、资金、优惠政策、社会帮扶等形式。实物保障主要是指粮食、燃料和房屋修缮;资金保障,要在实物保障的基础上,实行一定资金补助,即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扣除实物折款,扣除人均已有的现金纯收入,缺多少补多少。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上的优惠是十分重要的。保障对象应承担的劳动积累工、土地承包费、各项集资提留及未成年子女入托费、中小学生学费,在未达到保障标准之前予以减免。要把实物、资金救助、优惠政策同扶持生产结合起来。同时,要广泛开展党员干部联户,共青团,民兵组织解困,富裕户帮助贫困户,城市支援农村等各种形式的社会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在全市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要由县(市、区)、乡(镇)、村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乡要积极进行实施。市政府对特别困难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适当补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综合协调。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党和政府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必须预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抓紧制定出具体的工作规划;民政部门是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管部门,要充实专门人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建立实施制度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一定的开办经费,同时要积极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农业、劳动、统计、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