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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民政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政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发展民政事业,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本市民政事业发展迅速。特别是1996年市委提出“大民政”的发展思路以后,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以及民间组织管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初步形成了“大民政”的格局,为上海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认真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和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现就加快本市民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奋发有为,推动民政事业不断进步
  今后几年,是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是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阶段。民政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为上海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三个服务”。要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为民政工作的重要任务,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作为民政工作的基本目标,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切实加强社会管理作为民政工作的主要抓手,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继续按照“大民政”的发展思路,逐步形成与上海特大型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民政工作体制和运作机制。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针,强化协调、协作和协同意识,大力推进民政工作法制化、民政事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网络化,工作手段现代化,实现有效的社会救助、广泛的基层民主、优质的福利服务、牢固的军民团结和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现民政工作的突破
  (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全面贯彻市政府沪府发(2002)19号文件精神,努力构建机构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协调、手段先进、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落实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的各项救助措施,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困力度。加强分类救助,完善救助联动机制,促进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进一步健全“政府负责、民政管理、部门尽责、社会参与、街道(乡镇)实施”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切实加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和保证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完善四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加强社会救助立法,强化救助政策的协调和救助资源整合,巩固完善“一口上下”运行机制,确保救助工作不遗漏、不重复。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帮困和经常性捐赠活动,进一步扩大困难群众的受益面。
  (二)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社会管理水平。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完善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形成整体合力。要把加强社区管理作为推进社会管理的抓手,继续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促进社区建设的管理规范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网络化、队伍专业化。要按照民政部的部署,用2-3年时间,使全市五分之四的居委会、街道、区分别达到社区建设示范(模范)单位创建标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在社区中大力发展社团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引导市民参与社会管理,逐步形成市民自主管理、民主监督、平等协作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要增强社区的公共服务功能,凡政府投入的公共设施资源都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开放,并在开放中加强管理,实现社区资源共享。加快修订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和规定,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公建配套中的比例。结合旧区改造或旧房综合改造,积极探索政府、社会和个人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方式,增加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服务设施。继续推进并向郊区延伸“一门式”社会事务受理中心,进一步把便民服务下移到社区。
  (三)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促进社会转型。要充分认识民间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引导社团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切实保障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权益,在票据使用和专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加紧制定分类管理的实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加快落实相应待遇。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促进和扶持有利于经济发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公益性、福利性的民间组织。同时,健全民间组织的自律机制,加强民间组织的管理,坚决查处一切违法和非法的民间组织。
  (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高老年人和残疾人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基层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快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和机构自我发展的运作机制,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创办福利机构,试点建立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继续稳定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扶持政策。深化社会福利企业改革,积极探索社会福利企业投资主体和行业经营多元化。在政府采购和准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对社会福利企业给予扶持。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对超比例安置的社会福利企业给予特别奖励。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2)23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
  (五)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提高老龄工作水平。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老龄工作的意见》,坚持健康老龄化方向,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级老龄机构的作用,形成老龄工作合力。要立足基层,进一步实现老龄工作的重心向社区转移。继续推进“星光计划”的实施,加快老年人设施规范化建设,加强为老服务资源整合,培育为老服务民间组织,完善多样化为老服务体系,加快老年人紧急援助呼叫网、老年人远程教育培训网、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网等为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六)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更好地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积极探索双拥工作的新形式。进一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努力解决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保障等问题。从有利于征兵、有利于优抚、有利于安置出发,深化安置改革,加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渠道安置、多形式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制度。加快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立法进程,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认真完成中央下达的军休干部安置任务,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积极探索军休干部“走出庭院、融入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方式。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不断提高民政工作的水平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把民政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民政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支持民政事业的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开拓创新,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发扬“孺子牛”精神,为广大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二)逐步加大政府对民政事业的投入,积极鼓励和吸纳社会资源参与民政事业的发展。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对适应体制转换和社会转型需要的老龄事业、社区建设等民政事业要增加投入。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拓宽资金渠道,鼓励企业、个人出资兴办各类福利事业,培育公益性捐赠组织。对社会兴办的非营利性民政事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加快民政工作法制化、信息化、专业化,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健全民政法律规范体系,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整合民政执法职能,建立民政综合执法机构,提高综合执法能力。依托现有的信息化资源,完善民政业务管理和社区服务网络,为市民提供更加快捷、方便、优质的服务。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等从事民政事业的社工职业等级技术评定制度。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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