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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的任务和目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完善本系统统计法制建设,强化统计职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监管情况,对经济检查、合同鉴证情况、市场管理情况、商标广告注册登记管理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配置情况,以及其它统一要求掌握的情况,实行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为政府部门和各级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的信息分析体系,强化统计的管理、咨询、监督、预测、导向等宏观职能。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的分工和职责 
 

    第四条   省局办公室是全系统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行政协调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全系统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以及地级以上市局统计工作的考评等工作。 
  各市、县工商局办公室均应设统计联络员,并履行统计联络员在统计工作中的协调、监督等职责。市、县工商局信息中心主要是协助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完成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省、市、县局各业务部门依照业务对口原则,负责本单位对口业务的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下一级单位相应的统计工作考评,并内设专(兼)职统计员。 
  基层工商所应配备统计人员或指定专(兼)职统计员。 

    第五条   专(兼)职统计员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原始凭证、统计台账,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统计报表编制和统计分析任务,并呈报单位领导,交有关人员上报。 
  二、向有关业务部门或人员索取统计工作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有关业务会议、调研、统计业务培训等活动,学习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负责检查本单位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以及数据收集、报送的及时性,检举揭发统计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五、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为本系统有关人员提供对口业务的统计信息。 
  六、负责对下级对口业务统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基层统计工作。 
  七、对各时期的重点、热点问题及时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供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参考。 

    第六条   统计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和政策,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统计管理和考评制度,促进统计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负责上传下达,将上级布置的统计工作任务,及时地向各业务统计员传达、布置,保证各项业务统计工作任务落实。 
  四、检查、督促各业务统计员按时按质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收集、审核各业务报表及分析材料,汇编上报省局信息中心。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各业务统计历史资料的整理、归档,实行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双轨制管理。 
  六、及时向上报送和向下反馈各个时期的统计资料,充分发挥统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保证数据来源及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 
  七、认真执行《统计法》及统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统计法》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基层统计员进行法纪教育,坚决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违法违纪行为。 
  八、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统计人员学习统计制度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统计员的业务素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属各行政、业务机构和有关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规定,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恪守职业道德,如实、准时地向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提供统计原始凭证、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如果发现统计数据有错漏,应当责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立即纠正。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统计人员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及其他实施细则,以及本《规定》。任何人员不得干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保守统计工作的业务和技术机密。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上岗证或省级统计部门认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确认上岗资格的培训和考试由省局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的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加强统计分析、调查工作,并要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依照统计工作的规律和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调研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支持、配合本级或上级机关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调查和资料公布 
 

    第十二条   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时期工作特点或统计工作过程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统计专项调查。调查方案需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在调查工作完成后,将调查报告报上一级单位信息中心,送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参考。统计调查项目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要报同级统计局审批、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统计职能机构和业务职能机构之间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按计划进行,分工合作,互相衔接,避免重复和遗漏。 

    第十三条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报表、开展统计调查等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数据归口、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统计标准。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制订补充性的统计标准或相关制度,但不得与上级统计标准或制度相抵触。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县辖区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负责管理,经同级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但不得公布上级的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统计负责人核准,防止一数出多门的现象。公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重大统计指标,要按《统计法》的有关要求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人员的管理和奖惩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统计人员应进行调整,对不具备足够专业知识的新配置的统计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统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关心统计人员的进步,鼓励统计人员积极参加技术职称考核、评定。 

    第十八条   省局定期对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工作进行考评、通报,评出“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统计联络员”;以工商统计11项业务(企登、外资、私营、个体、经检、合同、市场、商标、广告、消保、人教)为内容,评出各项业务“先进统计工作者”。上级统计(业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对口部门的统计业务进行考评,对表现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由考评单位和本单位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下列表现的统计人员,结合综合评比、考核,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等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表现突出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有关课题进行调研取得成绩,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九条   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玩忽职守,泄露统计机密及其他违反《统计法》及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的人员,参照《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及有关统计工作纪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条   省局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各市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全省。(考评范围、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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