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游行业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一日游览活动(以下简称“一日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旅游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负责对“一日游”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一日游”游览活动应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申办
第五条 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组织的名称、规章制度;
(二)有确定的“一日游”线路、业务范围;
(三)有相应的车、船及通讯工具;
(四)有适应“一日游”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迁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按确定的“一日游”路线、游览景点进行游览活动。
第九条 '一日游”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标志牌。
第十条 经营者所提供游客“一日游”乘坐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按规定向交通等部门申办有关营运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游客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事先征得游客的同意。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市旅游业务经营者,经营超出本市行政区域专线旅游活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