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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明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人造板厂、林产综合加工厂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明国政[1998]137号请示收悉。对原有国有森工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省局曾以闽国税流[1999]004号文专题请示总局。现根据总局答复精神,为支持我省国有森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意对你局上报的三明永安林业(集团)股份公司下属三明人造板厂、林产综合加工厂改制后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上述两家企业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销售的刨花板、木片、木地板砖和2米以下的板材等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单独核算的增值税税款,可根据公司年度国有股(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所占的比例计算应退税额,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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