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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交通厅直属收费站机动车辆通行费月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收取月票通行牌卡工本费问题的函”(交财务函[2000]20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测算,现对自治区交通厅直属的通行费收费站出售的机动车辆通行费月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车主自愿购买的机动车辆通行费月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4元/张(含过塑费)。

  二、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仅限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属自治区交通厅直属的收费公路、桥梁(不含高速公路),其他单位不得参照执行。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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