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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市人民政府奖励工作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四条修改为:
  受奖人员的《奖励审批呈报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填写,逐级审核上报,经市人事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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