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农村教师工资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和发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农村教师工资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和发放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确保农村教师工资发放,推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本市农村教师工资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和发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从2002年12月起,本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由区、县政府管理和发放。原镇(乡)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相应划拨上交到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统一发放。区县财政安排的农村教师工资性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拨入教师的个人帐户。
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有关区县政府要有效防止挪用、挤占农村教师工资经费现象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