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尽快扭转我省工业生产低速运行、产品积压严重、经济效益下滑的局面,进一步扩大商品销售、盘活资金,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行业规划,抓紧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的活动,大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对边生产边积压的产品(季节性除外)坚决限产、停产或转产。各级工商、物资、外贸部门和企业要共同携手,努力开拓市场.要继续发挥商业、供销、物资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和集体、个体商业的补充作用,千方百计扩大商品销售。各工业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销售在生产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逐步建立起强有力的销售队伍,不断开拓市场,搞好产销衔接。
二、为了鼓励商业、供销、物资企业及工业经销企业积极收购、推销省内工业品,今年,仍继续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处理积压产品的通知》(鄂政发【1990】26号)、《关于扩大地产品销售和增加生活必需品储备的通知》(鄂政发【1990】44号)和《关于搞好物资供应促进销售的通知》(鄂政发【1990】50号)中规定的办法执行。工业企业推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九九一年可按回收销售货款提取3‰—5‰作为经销业务费,适当奖励有贡献的经销人员,允许进入成本和费用。
三、一九九一年,继续放宽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放宽控购产品审批的通知》(鄂政办发【1990】26号)除对省内生产的轻型车另有规定外,其它各项继续执行。
四、大力提倡工商工贸联合推销省内工业品,工商工贸企业要协同动作,互惠互利,统一销价。按不同商品实行“双向让利”的办法,即:对热销商品收购,可适当让利给工厂,对滞销商品推销,可酌情让利给商业。此外,商业、供销社要积极为工业企业开展展销服务。
五、对常年生产、季节消费或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商品,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物资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储备。对扩大销售,增加合理库存以及批发商品增加季性商品储备所需资金,除挖掘自有潜力外,银行要积极支持,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
六、企业清理拖欠货款、经债权债务双方同意,可以物抵债。对债权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抵债物资,经工商部门核准,债权企业可将收回的物资实行一次性登记销售. 七、一九九一年内,处理滞销积压一年以上产品的生企业及商业、供销、物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减免权限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税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税务部门另行规定。降价损失主要由企业承担。国合商业、物资企业要先冲减提取的削价准备金,不足部分由财政视财力情况审批处理。银行对因处理积压产品造成临时性亏损的企业,暂不按亏损企业对待。对压缩产成品资金或积压商品库存而盘活的资金,只要符合信贷政策,可不收回贷款,仍然用于充实商品库存和原料储备。
八、生产企业对品种、规格、型号不对路的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材料,经县和县以上计划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允许进行计划内外原材料调剂和串换,发生的价差收入不进利润,单独列帐。平转议的价差收入,用于议转平的价差补贴,年度内结算抵平后仍有余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结转下年使用。 九、继续推行完善经销承包责任制。各地市县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实行多种经销承包形式,对产品自销任务重且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中小企业,可以试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包干人员的合法收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十、对城乡个体商业要给予支持,各级批发部门要为个体商业进货提供方便。除国家专项管理和国家、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的商品外,允许集体、个体商业从事小商品的批发业务和长途贩运。
十一、工商、城建、公安、交通、市容管理部门要为地产品销售提供方便,防止乱设关卡,人为封锁的现象。对国营商业、供销社、工业企业送货下乡,要优先安排摊位,酌情减收或免收各种管理费。销往省外的地产品,应根据省内市场需求的情况,掌握管理力度,简化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方便。
十二、各级执法检查部门在依法管理的同时,要为企业和经济的发展搞好服务。对企业进行同一内容的检查,应统一安排,统一组织,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