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领事认证代办收费执收单位的函复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变更领事认证业务执收单位的报告》(闽政外(1999)25号)收悉。鉴于你办对下设机构职能的调整,把原来由省对外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的领事认证业务转移到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要求相应变更认证代办收费执收单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自1999年11月10日起,由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在代办领事认证业务时收取认证代办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9)费字369号执行。同时,停止省对外交流服务中心对该项目收费。
  收费票据使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66号第四条规定执行。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的执收单位要到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要亮证收费、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