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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什邡市、绵竹市、罗江县地方电网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德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城乡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德市价工(2002)31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现对什邡市、绵竹市、罗江县地方电网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批复如下:
  一、什邡市、绵竹市、罗江县地方电网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均按四川电网供区的同价标准每千瓦时0.463元执行。
  二、以上价格均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村电量除外)每千瓦时0.01元。
  三、今后若需调整电价,城乡居民生活电价应同步调整。
  四、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人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以上价格从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什邡市、绵竹市、罗江县地方电网供区其余类别电价的调整由你局按省物价局川价工[2002]251号文件精神办理。
  七、上述同价方案实施后,你局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对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同价方案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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