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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重点月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用能单位。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的用能单位为国家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省、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所辖市经济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所辖市经济行政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报。能源利用状况公报资料的主要来源为重点用能单位定期向当地的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递交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 市、所辖市经济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合理用能评价意见,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合理用能验收,并可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二)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包括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置、能耗指标、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技改等实施情况,建立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档案和联系制度,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并可委托具有节能检测资格的单位定期依法进行检验测试;
  (四)会同同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配合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
  (五)定期了解和掌握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并报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发现能源消耗超耗等问题,及时督促和帮助用能单位寻找原因,采取切实的整改措施;
  (六)检查、考核重点用能单位的年度节能计划和主要产品能耗定额;
  (七)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做好节能宣传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八)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的资格。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市、所辖市经济行政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监测、检查。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用能情况和用能设备、工艺状况,在做好中长期节能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年度节能计划,包括节能科研和技改计划,并报市、所辖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配备率应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各种能源的购入量、消耗量、库存量等原始记录,各种能源转换的能源投入和产出记录,能源质量的化验记录,以及能源损耗等记录。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能源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分析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送制度。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市、所辖市经济行政综合管理部门下达的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指标,制定先进、合理的本单位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加强内部考核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将节能指标逐层分解,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工作,组织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统计人员等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状况数据库,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市经济行政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负责:
  (一)督促本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检查;
  (三)拟定本单位有关能源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四)负责本单位中长期和年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的专题论证,项目投产后合理用能验收,新增用能设备的采购审查;
  (六)负责汇总、分析能源利用状况,报送能源消费统计表,定期向市、所辖市经济行政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
  (七)根据规定,配合做好有关监测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基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监测、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 十五条规定,未培训上岗、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或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未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送制度的,由市、所辖市经济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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