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温江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为提高温江区环境质量,加快你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同意你区收取污水处理费。现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温江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0元;
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5元。
3、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特种行业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30元。
三、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由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四、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污水处理费系政府收入,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征单位按月全额上缴区财政局,建立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对民政救济对象要给予适当的补贴,采取先征后退办法,按其收取金额的50%返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民政救济对象由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所增加经济负担的补贴。
五、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原收取的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及排水设施建设费停止执行。
污水处理费从2003年3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