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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局关于对网络文化市场中违法经营行为统一处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局: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近一年来,我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并通过举办网吧业主培训班、召开各类座谈会和现场会、采取每天零点后统一停止对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建立义务监督员队伍、成立网吧协会等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网络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但少数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在法定时间以外营业、私自接入互联网、锁闭经营场所的进出通道逃避检查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此,群众意见强烈,不但给场所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也严重地侵害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准确地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文化部门对网吧违规行为的处罚更加公开、公正、公平,在严格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罚则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相对统一的处罚标准: 
  1、凡首次被查实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 条第(一)项、(二)项、(三)项、(四)项,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城区一律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元罚款,县(市)一律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罚款; 
  2、凡被查实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或擅自接入非经营性互联网线路、锁闭进出通道超时营业的,应视为严重违规行为,一律处以责令停业整顿7天以上; 
  3、同一经营场所违规经营被各级文化部门查实累计达到3次的,一律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接通知后,请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局立即按通知规定的处罚标准执行。各单位在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单位正式做出责令停业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决定,开始实施前,应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由市、区、县(市)有关部门共同监督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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