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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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