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程序
(一)各地要求时牺牲人员申报革命烈士的,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应向牺牲人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牺牲人员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生平事迹等相关材料。
(二)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
二、报批材料要求
向省人民政府申报革命烈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的申请报告。家属申请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身份。
(二)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并提供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对证人的身份和证明材料的确认件。
(三)有关旁证材料。
(四)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
(五)市、县(市)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七)《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三、审批程序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革命烈士申报材料由省民政厅负责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填发《革命烈士通知书》,并负责通知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
(三)经审核,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省民政厅直接行文告知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
(四)经审核,不符合报批程序或报批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省民政厅负责直接通知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补报材料或重新申报。
省民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