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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秩序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土地交易秩序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禁止擅自发布转让地上建筑物(设施)连同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信息,扰乱土地交易秩序;严禁以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设施为名转让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

  三、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市、县土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唯一合法服务机构,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活动。用地单位和个人需交易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到市、县土地交易中心申报,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

  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并且完成建设工程投资总额的25%以上。

特此通告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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