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容貌,加强临街遮阳(雨)蓬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遮阳(雨)蓬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遮阳(雨)蓬的设置、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颁发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市容专项许可证。
第五条 下列地区和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禁止设置遮阳(雨)蓬:
(一)文化宫广场周边地区、火车站广场周边地区(西至北太平桥,东至新丰二桥)、江南广场周边地区、怀德桥周边已改造地区、延陵西路、延陵东路(至牌楼弄)、新丰街、和平南路、和平北路、博爱路、东横街、西横衔、局前街、城中路、化龙巷、南大街、北大街、广化街、怀德北路、怀德中路;
(二)今后市区新建和老城区改造的主要道路。
第六条 禁止临衔单位和个人占道设置自行车蓬。
第七条 设置遮阳(雨)蓬,必须做到立面整齐统一、清洁、美观、牢固、色彩协调。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遮阳(雨)蓬,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遮阳(雨)篷上确需印制广告内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遮阳(雨)蓬,应做到6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新,支架每年油漆一次,保持清洁常新。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城建监察队伍依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三项和《江苏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三十五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遮阳(雨)篷的;
(二)未经批准在遮阳(雨)蓬上印制广告的;
(三)在禁止设置遮阳(雨)蓬的地区及道路两侧设置遮阳(雨)蓬的;
(四)遮阳(雨)蓬用材不符合规定,设置不规范,有碍市容观瞻的;
(五)遮阳(雨)蓬破旧、不清洁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一条 对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作出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武进、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