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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下发的《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凡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不分行业和经济性质,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人员。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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