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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汇总缴纳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汇总缴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根据印花税条例有关规定,印花税汇总缴纳须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准。鉴于现行印花税的缴纳纳税人已普遍采取直接填报《厦门市地方税费纳税申报表》实施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为规范税收征管,方便纳税入,对按印花税条例规定需要采取汇总缴纳办法申报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在2000年2一4月任一月份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上注明“申请汇总缴纳印花税”字样并加盖公章,备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只要在该申报表上加盖“汇缴戳记”后即予核准实施汇缴,可不再核发汇总缴纳许可证。

  2.纳税人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须按月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的次月15日前办理汇总申报缴纳手续。

  3.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逾期未办理汇总申报缴纳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予以核定征收印花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未缴少缴印花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4.主管税务机关要妥善做好经盖章认定汇缴资格的《申报表》的保管工作。

  5.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招执行,《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办理。
  以上规定请进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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