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将《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第
十七 条“审议修改后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前,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作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再对修改后的法规草案进行宣读。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审议修改后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作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