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财政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省地方税务局。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委企业工委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源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林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二)划入及新增的职能
1.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2.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地方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承担的对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职能。
7.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政府公共预算、部门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地、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财政周转金,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加强对控购工作的宏观政策管理和指导,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有关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省财政厅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省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对地(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国有资本金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省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条例及规章制度等。
(三)编制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和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地方税收立法计划,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税收法规和条例草案;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整建议;根据全省预算安排,确定全省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拟定和执行全省政府采购政策,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工业、农业等经济发展支出、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省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拟定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内债务和政府外债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及国际粮农开发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和磋商业务,并负责贷款的引进、转贷、管理、监督和项目考察等工作;负责拟定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和办法;负责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拟定和组织执行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条例、规章制度及补充规定。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全省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定全省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省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1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本厅外事接待和对外往来的组织;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研究财政政策,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财政文告工作;负责本厅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机关财务的管理。
(二)综合处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审批全省性和省直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统一监制和管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拟定地方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督彩票发行;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三)税政条法处
研究提出修改、完善地方财税法规的建议,制定地方财税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地方有关财税法规的拟订;审核上报地方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条例草案;审核其他法规、条例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地方税政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的调整和地方税收政策调整意见;管理国家赔偿费用;负责调处涉及省级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四)预算处
贯彻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制度;提出并拟定省对地(市)的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拟定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地(市)预决算,编制全省财政总预决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编制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省对地(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地(市)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省人大财经委的联络工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国库处
贯彻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批复省级部门的决算,编制省级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财政的银行开户;拟定地方政府债务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内债有关管理工作;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六)行政政法处
负责掌握行政、政法、外事、旅游等分管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拟定行政单位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和单位离退休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
(七)教科文处
负责掌握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分管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制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拟定事业单位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分管部门离退休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
(八)经济建设处
负责掌握计划、工业、交通、内贸、粮食储备等分管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牵头负责与省计委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负责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专项储备资金和粮油价差补贴;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分管部门离退休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
(九)农业处
负责掌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分管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管理和分配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出专项贷款贴息;管理农业企业财务;会同有关处室办理农牧业税特大灾情减免;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分管部门离退休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
(十)社会保障处
负责掌握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分管部门业务的全省基本情况,并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分管部门离退休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
(十一)企业处
参与全省产业政策的研究工作;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制定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参与研究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和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省级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负责监管省级国有企业财务并拟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农业处分管的企业除外);负责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拟定;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省级工交、内贸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归口管理和分配省级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参与归口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地方金融处
拟定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地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财政财务政策制度,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及资产实施监管;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财政登记;审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其它重要财务事项;分析研究地方金融形势,考核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
(十三)外债处
办理世界银行、外国政府、亚洲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国际粮农开发组织贷款转贷业务工作,负责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监督检查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
(十四)会计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贯彻实施国家
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拟定和执行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省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五)统计评价处(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拟定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拟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局
拟定全省财政稽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监督厅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厅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十七)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干部、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负责全省财政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管理厅属的学校,指导地市财政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会计师1名,正副处长职数5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正处级建制,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它事项
关于政府采购职能的分工:省直机关采购资金中属省财政厅核拨经费的政府采购工作由省财政厅承担;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拨经费的政府采购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山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人事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人事行政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承担。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省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编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工资计划,编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增人计划和转业军官指令性分配计划。
(三)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国(境)外(回国)来晋定居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站的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后在我省的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吸引来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依法对全省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对省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
(六)研究拟定我省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
(七)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划人才市场,建立省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省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拟定非国有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参与拟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政策。提出省内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全省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并单位从外地调入人员的调配审批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条管单位人员的录用、聘用工作。研究拟定国家公务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子女的“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并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管理干部疗养事业工作。
(九)拟定全省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归口管理全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培训工作。拟定全省智力引进中长期发展规划,开辟智力引进渠道,组织实施重大智力项目引进计划。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事厅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负责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承办厅机关文件的制发工作;负责公共关系、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机要交换、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工作;研究制定人事与人才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标准,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工作:管理厅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人事法规的拟定。研究拟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负责有关国家公务员综合性法规的拟定修订、协调落实及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事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起草厅里的重要文件;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和人事新闻宣传工作;对省行政管理学校进行业务指导。
(三)综合计划处
拟定全省人事与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下达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转业军官增干计划,在编制定员之内编制全省机关单位招收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专项计划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增人计划、城镇复退军人、技工学校毕业生年度计划;编制事业单位从在职工人中聘用干部,从社会上招聘干部、招收工人的年度计划;负责对各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人调动审核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拟定专业技术队伍发展规划;负责全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推荐、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回国定居专家、学者的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商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来晋)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跨地区、跨部门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及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的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拟定全省职称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进行宏观管理,审批省直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各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全省高级评委库、评委会的组建审批和中级评委会的审定备案工作;负责各系列、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审批工作;对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聘后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指导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各类职称考试,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省各类职称证书的管理;审批全省全(差)额预算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
(六)公务员管理处
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工作。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培训、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承办省直有关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研究拟定全省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拟定全省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人才流动开发处
负责全省人才资源规划、预测工作;指导全省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管理、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省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省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负责省直单位专业性人才市场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出省内急需、应予保证的大中专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省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并有关单位干部调配的审批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后见习期内调动调整工作,承办进入省直和中央驻晋单位人员的审批工作;研究拟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属、子女的“农转年”政策和办法,承办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晋单位“农转非”人员的审批工作;拟定全省干部聘用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非国有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办法,参与拟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政策。
(八)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管理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工作。根据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法规,拟定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引智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实施及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成果推广;负责国家和省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的智力引进工作。拟定全省出国培训工作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全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负责省直部分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人事厅机关核定行政编制6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正处级建制,编制6名,处级职数2名。
五、其它事项
将隶属省人事厅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建制划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2.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3.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4.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在晋的8个行业(煤炭、邮电、电力、铁道、金融、有色、民航、水利)所属企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4.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政策,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劳动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政策,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制定行政规范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省内人员境外、省外就业和境外、省外人员入晋就业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境外、省外驻晋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全省技工学校、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政策,并负责管理指导;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不含离休人员公费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企业职工福利的政策、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受上级委托参与国际劳动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三)指导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管理厅直属事业单位,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十四)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劳动保障厅设13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运转和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新闻宣传、督查以及提案、接待联络等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承办有关“年鉴”的组织编审工作。
(二)法制处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草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行政法律法规,拟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指导和监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及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
(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负责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及劳动工资、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城乡劳动力就业、技工学校招生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及网络管理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经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等;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厅属国有资产。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则、监督制度并组织监督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内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厅的审计工作。
(四)就业指导处
拟定城乡劳动就业、劳动力市场发展、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参与拟定全省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省级扶持生产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就业服务事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建立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和资格认定制度;指导协调全省和区域性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管理省内人员境外、省外就业和境外、省外人员入晋就业工作;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省外驻晋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的资格管理办法。
(五)培训处
拟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规划、政策;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并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负责全省技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定全省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拟定全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技工学校招生、派遣和就业指导工作。
(六)劳动工资处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办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及省以上所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工作;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政策;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并负责审核工作;参与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规划、指导建立劳动力市场价格宏观监测体系;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拟定和调节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定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和欠薪保障制度;拟定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及其实施办法;审核省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七)劳动监察处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共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组织查处或参与查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承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及省以上所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监察工作。
(八)信访仲裁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拟定劳动仲裁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理规则,建立劳动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指导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承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全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办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及省以上所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负责信访工作;参与地(市)及有关部门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养老保险处
拟定养老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地(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拟定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职工退休政策,审核省属企业、事业和中央驻晋单位的职工退休;拟定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缴费年限计算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失业保险处
拟定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统筹政策与调剂制度;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和完善失业保险全省统筹制度;拟定失业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医疗保险处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则;拟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计发办法;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工作;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本厅人员出国审查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部
省劳动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正处级建制,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事业机构的调整
(一)划入的机构
1.将隶属省人事厅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建制划入省劳动保障厅。
2.将隶属省民政厅的“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成建制划入省劳动保障厅。
(二)划出的机构
将隶属省劳动保障厅的“山西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成建制划转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