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为了加大对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鼓励海内外各界人士在闽进行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开发,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摘要如下。
税收方面
1、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至第5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规定,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规定。
2、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享受按减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4、为加强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对企业研制成功并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25%分成部分返还企业,经省级财税部门审批,其返还的税款不再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营业税。
8、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10、从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等科技三项费用(含科技专向费)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11、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园)、大学科学园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自认定之曰起,其为孵化项目和孵化企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产房税、企业所得税在三年内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收列支返还给创业服务中心,用于创业服务机构创立为转化科技成果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资金及服务条件的改善。
12、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国外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税方面
13、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4、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15、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顶目的进口自用仪器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经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核,海关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
资金方面
17、用好科技三项费用,省级科技计划逐步实行课题制,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制。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大力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重点支持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和生物技术工程产品。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合作,对于联合申请、联合实施的科研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18、设立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通过项目开发、贷款贴息和少量的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19、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按现代企业制度方式成立以政府财政投资为引导,多方参与的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探索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产权交易机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流动。
20、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采用发行企业债券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起点、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不受原有额度和规模限制、优先审批。
21、各金融机构要完善科技信贷管理和服务体系,及时掌握和了解科技企业贷款需求情况,适当扩大基层行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审批权限,拓宽贷款领域,运用多种信贷方式,增加高新技术信贷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2、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国家和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贷款,银行要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可支持列入投资概算添置的生产必需设备、检测仪器等固定资产。
23、各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科技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要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提供打包放款及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等多种金融信用支持。
24、积极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各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要主动加强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促进银企之间稳定的联系制度,积极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合理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信,公开贷款程序,对手续完备的贷款申请要在规定期限内尽早予以答复,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配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运作,以及对科技贷款的财政贴息,扩大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投入。对规模小、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还贷能力的企业,可提供额贷款,特别是创新能力强,直接服务于“三农”的技术和产品推广的科技型小企业,要重点支持。
25、拓展贷款担保方式。对信誉良好、现金流量稳定、经营稳健的科技企业,对大企业有稳定配套关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信誉良好的大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银行可办理票据抵押或贴现贷款;对由政府设立的担保贷款中心提供的贷款担保,各金融机构应优先安排贷款。
26、各级政府要在人才、物力和财力上支持做好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更好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基础条件。
企业经营方面
27、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28、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经对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并给予资金外汇汇出、人员派出等方面的便利;优先安排其外汇调剂额度。
29、高新技术成果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可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30 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省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
31、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境外留学人员来闽创业,简化留学人员来闽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审批手续,在项目扶持、实验设备、土地使用、税收减免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鼓励留学人员来闽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3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人才方面
33、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专职、兼职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科技人员技术任职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34、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3-10%作为奖励。
3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O%。获奖人在取得上述股仅(即股份)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股份分红或转让股份时,按有关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取得的奖励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6、对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将分红所得留在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其分红所得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7、发挥企业对人才培养、引进的主体作用,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人才引进、配置机制。凡涉及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省产业调整方向;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全部放开引进。对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聘任,在工资、福利、往房、职称、科研经费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惠保证。鼓励以项目带人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标,选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部分关键岗位,公开向海内外招聘人才。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而未在福建落户的引进的科技骨干、管理专家和出国留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人口,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38、推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才评价、认定制度。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和聘约管理;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中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完善多种所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人员出国(境)审批方面
39、高新技术企业商务、技术人员多次出国(境)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首次出国(赴港澳)的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批,在一年内属同类任务再次出国(赴港澳)的由企业自行审批,有关部门根据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及企业批件办理有关手续。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办理1~3本多次往返港澳签证。
40、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经省公安厅、省外事办公室或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