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
关于改进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7号)下发以来,省文史研究馆在开展文史研究,弘扬民族文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为湖北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文史研究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史研究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1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省文史研究馆的性质和任务省文史研究馆是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具有统战性、荣誉性的文史研究事业单位。在馆员的安排和统战政策的贯彻方面,接受省委统战部的指导。
文史研究馆的宗旨是:敬老崇文,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挥馆员专长,弘扬民族文化,为社会主义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团结和安排有文史专长并有名望的老年知识分子进行适当的文史研究活动,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按照拾遗补缺,各展所长,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工作,一般不承担规定性的学术研究任务。
二、馆员的条件及聘任手续要注重文史研究馆馆员的素质,并保持适当的人数,以利于开展活动。
新聘馆员的年龄一般应为60岁左右,除个别学术造诣高深、享有盛名的人士外,最高年龄不应超过75岁。
聘任馆员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个别在文史界知名度高、影响大,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也可以聘任,但要从严掌握,其人数最多不超过馆员人数的10%。
(二)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或者在社会上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在文学、艺术、历史、教育、新闻、出版、翻译、传统医学、体育等方面造诣较深的学者、专家、艺术家。
(三)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能够发挥作用,具有文史专长的老年知识分子,包括归侨和从台、港、澳及国外回来定居的有代表性的人士。
(四)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中有文史专长的人士。
馆员系荣誉称号,不实行任期制,对个别丧失馆员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后,按照省文史研究馆汇总提名,省委统战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长聘任并发给聘书的程序办理。
三、馆员的待遇
对文史研究馆馆员的生活待遇,要本着从优的原则给予照顾,在文史研究馆领取生活费的馆员,鉴于他们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其生活费标准应略高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医疗、丧葬、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待遇,应按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住房有困难的应给予照顾。
新受聘馆员工资关系一般不转到文史研究馆;他们中离休、退休人员,其生活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照顾,馆员所在单位要关心馆员的生活,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可能给予照顾。对馆员从事文史研究和参与统一战线工作,应给予支持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加强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办事机构
文史研究馆的领导班子,原则上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既要有中共党员,又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根据文史研究馆的性质,馆长、副馆长既要有德高望重,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名流耆宿,也应配备懂文史、善管理、有活力、年纪较轻的人员。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岁,个别因工作需要的,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是中共党员的原则上按照现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办理,个别因工作需要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退下来后,有的可以改任名誉馆长或者名誉馆员。
在抓好省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建设的同时,对文史研究馆的机构和编制也要予以明确和加强。文史研究馆要注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文史研究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需要。
五、进一步加强对省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以省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分工一名副省长负责此项工作,并定期检查指导。要适时召开馆员座谈会或馆员联系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省政府对在文史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馆员,要给予表彰。省财政部门除安排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外,还要增拨一定的统战活动经费,以保证文史研究馆工作的开展。各地、各部门对馆员履行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