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要求,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必须编制消防规划。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一些城镇尚未制定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深度不够,消防基础设施欠帐较多,致使一些地方火灾频繁,重、特大火灾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不仅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需要,也是搞好城镇科学布局,避免混乱,减少浪费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新城建设与旧城改造的关系,认真抓好城市、县城关镇和经济开发区的消防规划工作。要以国家有关城市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按照《湖北省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基本标准》,将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新建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高起点、严要求,与其他建设同步进行,不得再欠新帐,以切实提高城镇抵御火灾的能力。
二、城镇消防规划是一项涉及面广、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专家,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精心规划。今后上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必须要有城镇消防规划的内容,如果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将不予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还须编制城镇消防专业性规划。今后凡申请县改市的,要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条件,达不到标准的,省里将不予考核,不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要抓紧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市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消防专业性规划必须在1996年5月31日前制定出来。其它市和县城关镇的消防专业性规划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来。消防专业性规划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规划、公用、土管、交通、市政工程、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上级城建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在实施过程中,确需作重大修改变动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同时报省公安厅备案。
附:《湖北省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湖北省城镇消防规划的基本标准
根据[89]公(消)字70号《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城镇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规划标准。
一、消防站:城镇应按照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的原则设立消防站。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古建筑等重点保卫目标比较集中的城镇要设立特种消防站。站址一般应选在接近责任区中心的城市主干道上。沿江城市要设立水上消防站。
二、消防给水: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满足消防给水需要,规划与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网系统。市政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江河湖泊和沟渠等天然水源处应修建必要的消防取水设施。
三、消防车通道:街区内应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高度和转弯半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或室外集贸市场、摊位严禁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四、消防通讯: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小城市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到消防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应有专线通讯。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布局:在城镇总体规划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危险品货物专运车站、码头设在城镇边缘或相对安全的地区,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城区内新建和装修建筑,应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六、建设和维护资金: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其经费应列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城市企、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
坏、拆迁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