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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北海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北价工字(2000)53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补偿污水处理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及增强还贷能力,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同时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你市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即: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12元/m3调整为0.24元/m3(按实际用水量计)。对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的单位或个人,可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环保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的水费中一并征收,按规定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单位)。污水处理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2001年1月水表抄见度之日起执行。请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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