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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1997年以来,国家和省里为了保持社会稳定、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安置问题,在原有减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又陆续出台了一些与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正确贯彻执行和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我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对有关再就业工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劳服类型企业减免优惠执行口径
  (一)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
  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国有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新办的持有《劳动变业服务企业》证书的第三产业企业。
  (二)安置对象: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待业人员、富余人员、“二劳”释放人员、农转非人员。
  (三)优惠期限:
  从新办当年起连续计算最长减免期限为5年。期满后若有安置下岗职工按本通知中第三条老企业优惠口径执行、安置其他对象则不再享受优惠。
  (四)安置比例:
  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是开办当年(即新办第一年)安置比例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以后年度安置比例可在60%以下。开办当年(即新办第一年)安置比例就达不到60%以上(含60%)的,当年以及以后不论何年度安置比例不论多少均不按劳服企业认定享受减免优惠,但有安置下岗职工的,可认定为其他企业,按安置下岗职工有关减免优惠执行。
  (五)减免幅度:
  1.开办前三年(即新办的第一年及第二、三年)减免幅度:
  (1)开办当年(即新办第一年)安置比例达到60%以上(含60%),全免一年;
  (2)开办后第二、三年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安置比例确定,减免幅度按下表对应关系计算;
  安置比例                  减免幅度
  60%以上(含60%)                全免
  30%-60%                  减半
  30%以下(不含30%)                 按安置比例×1.66减征
  2.上述3年减征或免征期满后有新安置的减免幅度:
  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新安置比例确定,减免幅度按下表对应关系计算:
  新安置比例           减免幅度
  30%以上(含30%)          减半
  30%以下                  按安置比例×1.66减征

  二、安置下岗职工企业减免优惠执行口径
  (一)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
  新办当年有安置下岗职工但又不作为劳服企业认定的所有各类型新企业。
  (二)安置对象:
  仅限下岗职工。
  (三)优惠期限:
  从新办当年起连续计算最长减免期限为5年,期满后若有继续安置下岗职工则按本通知第三条老企业优惠口径执行。
  (四)安置比例:
  按当年实际安置比例计算。
  (五)减免幅度:
  1.开办前三年(即新办的第一年及第二、三年)减免幅度:
  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安置比例确定,减免幅度按下表对应关系计算:
  安置比例            减免幅度
  60%以上(含60%)          全免
  30%-60%            减半
  30%以下(不含30%)           按安置比例×1.66减征
  2.上述3年减征或免征期满后有新安置的减免幅度:
  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安置比例确定,减免幅度按下表对应关系计算:
  新安置比例           减免幅度
  30%以上(含30%)          减半
  30%以下                  按安置比例×1.66%减征

  三、老企业减免优惠执行口径
  (一)享受优惠企业类型:
  不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以及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享受优惠期满的企业。
  (二)安置对象:
  仅限下岗职工。
  (三)优惠期限:
  以三年为一个减免计算周期,根据企业实际安置比例确定,三年减免期必须连续计算,同时不能滚存。企业三年减免期满后仍有新安置30%以上(含30%)的,仍可继续给予减免三年,但在计算期限时不能重叠及滚存。
  (四)安置比例:
  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是从有安置当年起,其安置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含30%)并连续保持三年,期间达不到比例的不得享受。
  (五)减免幅度:
  在安置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含30%)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安置比例确定,减免幅度按下表对应关系计算:
  安置比例            减免幅度
  60%以上(含60%)            超基数部分全免
  30%(含30%)-60%            超基数部分减半

  四、沿海到山区办厂或兼并国有企业的减免优惠执行口径
  (一)享受优惠企业类型:
  1.沿海地区企业到本省山区新办的企业;
  2.沿海地区企业到本省山区兼并国有企业后新组建的企业。
  (二)安置对象:
  仅限下岗职工。
  (三)优惠期限:
  1.从新办当年或兼并后新组建当年起达到40%以上(含40%)的,连续计算最长优惠期限为三年;
  2.新办或新组建当年起不足40%的,连续计算最长优惠期限为两年。
  (四)安置比例及减免幅度:
  1.从新办当年或新组建当年起,其安置必须达到40%以上(40%)并连续保持三年的,全免三年;
  2.新办当年或新组建当年安置比例不足40%的,按安置比例×2.5减征两年。

  五、人员的计算及管理:
  (一)上述各类企业的安置人员及从业人员数均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二)对已享受减免优惠的人员,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这些人员的《下岗优惠证》、《失业证》、《待业证》和《富余人员证》等等相关证明上加盖已享受优惠印章,并注明已享受优惠的企业名称、享受优惠起始和终止日期等,防止一证多用。具体印章样式由各地(市)地税局统一刻制。

  六、本通知从1999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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