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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来榕中央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近几年来,许多外地来榕的中央建筑安装企业承接了我市的基础设施、市政建设以及部分高层楼宇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工程项目较多,工期较长,合同金额较大,但向我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较少,各地国税机关由于“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对此管理不到位,在征收管理上出现了“真空”地带。为加强并规范外地来榕的中央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等规定,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来榕的中央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中央建安企业),是指来自福州市以外的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军队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上述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或股份制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报验登记。外来中央建安企业进入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应在到达施工地后的30日内向施工地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报验登记时,必须提供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同时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项目施工队伍基本情况表资料(如名称、住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联系电话等),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予以登记查验,但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核销报验登记手续。

  三、完税申报。外来中央建安企业,应在每季后45日内向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完税申报。完税申报必须提供经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表式附后)或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以及工程项目进度统计资料和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完税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责令其限期申报。

  四、核定征税。外来中央建安企业应按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未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完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则依法予以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就地征税时,采用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并核定征收率的办法,即:建筑安装、勘探设计、修缮业务收入,征收率为0.5%;装饰、装修及其他业务收入,征收率为1%。

  五、征管范围的划分。原则上以工程项目施工地为准,凡施工地在各县(市)、马尾区域内的,由该县(市)、马尾区国税局负责征管,凡施工地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域内的,统一由市局直属局负责征管。若施工地跨越2个或2个以上行政区域,征管上出现交叉的,有关县(市)区局及直属局应将具体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确定征管单位。
  各单位应根据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确定具体的管理科室和管理员,以明确管理责任。

  六、税务检查。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有权对外来中央建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稽核。对纳税人不及时向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并主动申报纳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1996]172号文的规定,执行检查和处罚。

  七、协税护税。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主动地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联系,宣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要求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协税护税工作,提供与工程项目纳税有关的详细的会计、统计、技术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的预算、支付(预付)、结算资料等,以防止国家税收的“跑、冒、滴、漏”。
  对外来中央建安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情况也较复杂,各地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事,及时沟通征管信息,反馈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该项工作贯彻情况于10月31日前书面报告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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