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建国初期”时间概念的确定问题。根据鄂政发[1985]52号和鄂人[1990]11号文件精神,将建国初期定为1952年12月31日前。
二、建国前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老工人(包括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老工人),从1996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鄂组发[1996]17号文件的规定,并同时享受鄂政办发[1996]17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
三、关于鄂政办发[1996]171号文件中的倾斜问题。对建国初期的老工人(包括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的幅度,一般掌握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的60%左右。
四、贯彻执行鄂政办发[1996]171号文件时,原退职人员参照执行,其幅度一般掌握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的30%左右。
五、根据鄂组发[1982]032号文件精神,对1985年前原工资为行政十一至十四级无职务的人员,比照任职5年以下副地(厅)级职务增加离休费;对原工资为行政十五至十八级无职务的人员,比照任职5年以下副县(处)级职务增加离休费。
六、对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若按无职务规定调整增加的离休费高于按有职务调整增加的离休费,可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调整。
七、军队转业干部原在部队担任军事行政职务高于转业到地方安排的职务,可按军队职务进行调整;若现任职务高于在部队职务的,按现任职务调整。
八、因犯各种错误撤销行政职务的,比照无行政职务的规定计发离休费。
九、建国前入学、建国后毕业并分配工作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学制年限可以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十、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企业离休人员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这次调整离休待遇时,不与职称挂钩。其中有行政职务的,按行政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进行调整;只有专业技术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按照无行政职务的规定进行调整。
十一、关于补贴问题,严格执行鄂政办发[1996]172号文件的规定,比照机关同类条件同类政策的原则办理,当地企业一定要与当地机关平衡。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的补贴,一般按国家、省规定的当地标准执行。
十二、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问题,工作年限按虚年计算,任职年限按实年计算。
十三、行业统筹企业和未参加统筹企业执行172号文件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