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厅局,各地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
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监察委员会、审计厅、纠风办《关于印发〈山西省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对2000年度《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隶属于企业的医疗卫生、防疫、教育、文化、科研、培训、环保等非生产经营机构)、中介服务、公路道桥、物业管理服务及其它非企业组织的收费和服务价格。
二、分级年审意见
1、省物价局负责在并中央、省直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所有从事行政事业收费的单位、森林公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合资公路和跨地区的晋夏、长晋公路道桥通行费的年审工作。其它单位的年审工作,由各地发证物价部门进行年审。
2、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合资公路和跨地区公路道桥通行费的《收费许可证》外,其它公路道桥通行费《收费许可证》2000年年审工作,暂委托所在地市行署(市)物价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束后,应填写《2000年收费公路通行费年审情况表》(见附件一),并于5月1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三、年审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期限、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国家及省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确实取消,有无变换手法继续收费的;
3、国家及省已经降低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时间执行;
4、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频次的;
5、《收费许可证》失效后,仍继续收费的;
6、应变更而未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
7、其它需要年审的内容。
四、年审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
1、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收费所依据的文件;
3、200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帐簿和财政部门发给的票据购领证和票据存根;
4、2000年财务决算报表。
五、年审时间安排:
1、省管单位年审工作从2001年4月2日开始,4月20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二。
2、各地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安排年审时间,但最迟不应超过4月底。年审结束后,各地市于5月20日前将年审报告报送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3、年审报告的内容:(1)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变化情况;(2)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4)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5)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都取消了,还有哪些仍在执行。
六、省管单位年审地点在山西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各收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审,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物价部门将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对有违法收费的单位,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一:
2000年收费公路通行费年审情况表
收费公路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收费站名称 收费公路 联系电话
(含验票点) 负责人
行政等级 技术等级 路桥里程
批准收费部 收费 收费起.
门和文号 许可证号 止日期
总投资 贷款总额 年末贷款余额
(含工程欠款)
2000年通行费收入 年审结论
支出 其中:人员工资
办公经费
养护工程费
归还 本金
贷款 利息
上缴国家税费
其它支出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
注:行政等级,指国道、省道、县乡道路
附件二:
省管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年审时间安排
2001年4月2日:省人事厅、省外事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
4月3日: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劳动厅
4月4日:省经贸委、省煤炭厅、省技术监督局
4月5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环保局、省文化厅
4月6日: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
4月9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公安厅局
4月10日:省水利厅、商检局、海关、省科委
4月11日: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民政厅
4月12日:省林业厅、省司法厅、省工会
4月13日:省气象局、省档案局、省乡镇局、省残联4月16日:省法院、省国家安全厅、省体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地震局
4月17日-18日:省国防工办、省审计厅、省教育厅
4月19日-20日:省交通系统(含收费站)、省文物局、省外经贸厅、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