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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收取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漳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漳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
  (漳价(2000)费字第09号)收悉。鉴于你市东区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成并将投入运行的实际情况,为有利污水处理厂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及审价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市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漳州市区城市供水范围内的所有排污水单位及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25元/吨。

  3、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和自备水用水总量的90%计算。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排放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的90%计算。

  4、污水处理费作为自来水价格的组成部分,计入自来水价格一并收取。

  5、收取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排污水费,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6、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7、本批复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价格政策的顺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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