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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价(2000)费字200号)文悉。经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你们关于对我省大中专学校学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意见。
2.关于研究生(委培)学费、学生住宿费的标准调整问题,请你们按照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3.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0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请你们按此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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