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宾馆、招待所客房收费的批复
省政府驻京办事处: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晋价费字[1999]第298号《关于省管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不再实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按照“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宾馆、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客房收费标准见附表。客房收费标准为指导价,宾馆、招待所可根据淡旺季客源情况,以本通知的标准为基础,套间可下浮20%,上浮不限;其它房间可上下浮动20%。
宾馆、招待所客房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一
山西省驻京办事处晋府大酒店客房收费标准
附表二
山西省驻京办事处三晋宾馆客房收费标准
附表三
山西省驻京办事处晋阳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