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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八闽青年企业家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团省委:
  你委《关于申请八闽青年企业家服务中心收费项目的报告》(团闽委(2000)51号)收悉,鉴于八闽青年企业家服务中心属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非企业法人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八闽青年企业家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问题复函如下:
  一、网络综合服务费:对自愿入网的网员按不超过3800元/年收取综合服务费。

  二、成果转让(技术承包)中介服务费:按不超过转让(承包)合同金额的2%收取。

  三、企划咨询服务费:按100-500元/次收取。

  四、投资项目咨询服务费:介绍投资合作成功(指签订协议书)后按不超过投资额的0.1%收取。

  五、技术咨询费:按200-500元/件收取。

  六、信息咨询服务费:按50-100元/次收取。
  收费标准核定后,八闽青年企业家服务中心应及时到省物价局申办《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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