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1311”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省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山西省1311规划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实施措施》、《山西省1311规划战略性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施措施》、《山西省1311规划十大旅游景区实施措施》、《山西省1311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措施》、《山西省1311规划项目省筹调产资金管理措施》等五个配套措施。以上五个配套措施业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1311规划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实施措施
为促进我省特色农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的竞争力,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制定如下措施: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选定,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审核认定,省经济结构调整领导组备案的100个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企业(以下简称“百龙企业”)。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状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出本年度支持的百龙企业,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审核认定后,报省经济结构调整领导组备案。
三、百龙企业具备的条件是:
(一)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有优秀的企业带头人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二)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贫困县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非贫困县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500万元以上;所实施项目筹融资渠道畅通,产品竞争优势显著,市场前景广阔。
(三)企业产品及服务的定位,原则上在“十五”计划农业专项规划中所确定的优质杂粮、草食畜、干鲜果、蔬菜、种子、中草药等优势产业和主要大宗农产品(包括农产品保鲜、储存、加工、运输以及市场开发、信息服务等)。
(四)企业与农民应当采取股份合作、合股等多种经济合作方式,建立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能给农民增加收入。
(五)企业现有产品市场潜力大,工艺技术先进,设有专门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拥有必要数量的技术人才和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扶贫效益显著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及基地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鼓励同区域、同行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分工联合,鼓励国内外优势企业来我省投资或者对百龙企业参股、控股经营。
鼓励百龙企业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开展资本运营和机制创新,支持条件成熟、经济效益好并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上市融资。
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确定的百龙企业实行动态监测调整。对因市场变化等因素失去竞争力的项目,应当取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调整补充。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百龙企业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和评价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取消其百龙企业资格。
六、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涉农资金中筹集农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年所确定的百龙企业项目建设,农业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乡镇企业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农业专项资金以资本金或者贴息入股的方式投入,并按照阶段性持股和不控股的原则运作,一般与其它资本金保持同步或者同比例投入。
各项政府资金在资金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一使用方向,重点支持本年度确定的百龙企业。要通过银企洽谈会等形式,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成熟和有潜力的百龙企业项目,有关金融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
七、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节水灌溉、旱作农业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为百龙企业基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在涉农资金中给予必要的支持。
八、百龙企业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建立企业风险基金的,企业可以按照税后利润5%-10%计提,各级财政应当给予支持;
(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条件给予支持;
(四)对经营所需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按照项目用地标准底限执行;
(五)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水、电及运力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
(六)在合同执行的生产基地可以直接收购自身加工所需的农产品。
九、省经济结构调整领导组和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百龙企业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研究百龙企业的发展问题,协调涉及百龙企业发展的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全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指南,为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产业化项目提供参考。
十、对百龙企业中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条件的,参照《山西省1311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措施》予以支持。
山西省1311规划战略性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施措施
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确保30个战略性工业潜力产品项目(以下简称“工业潜力产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具备的条件是:
(一)市场空间大;
(二)竞争优势突出;
(三)战略带动性强;
(四)规模效益显著;
(五)符合环保要求。
二、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有优秀的企业带头人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工业潜力产品项目资本金全部到位,银行有贷款承诺;属于合作项目的,应当有项目合作协议。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实施的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行动态监测调整。对因市场变化等因素失去竞争力的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应当取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应当及时调整补充。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省筹调产资金的支持。对工业潜力产品项目进展好的市(地)及县区,在以后的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四、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筹调产资金在资金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用于支持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省筹调产资金及时到位。支持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省筹调产资金不低于省筹调产资金总额的30%。经有关部门审定,省筹调产资金可以通过项目前期费的形式予以支持。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施后,项目前期费应当转为国有股。
五、鼓励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吸收国际大型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外国政府贷款;支持企业争取国债专项资金和政策性贷款;支持企业股票上市或再融资,协调引进民间资金。
六、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使用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再延续三至五年。
七、建立省级领导协调联系制度和部门领导协调责任制度,协调解决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有关部门对所承办的事项实行政策公开、内容公开、人员公开、结果公开,并承诺最长答复时限。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国有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
九、鼓励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打破所有制界限、个人身份界限和地域界限,向全国甚至海外公开招聘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才以及高技术人才。鼓励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推行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年薪制和期权制。
对承担工业潜力产品项目的企业所需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及高技术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本人及家属的调动、落户、社会保障等手续。
十、对工业潜力产品项目中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条件的,参照《山西省1311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措施》予以支持。
山西省1311规划十大旅游景区实施措施
为加快十大旅游景区发展,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制定如下措施。
一、十大旅游景区是云冈石窟、恒山、芦芽山、五台山、晋祠、平遥古城、绵山、壶口瀑布、解州关帝庙、鹳雀楼历山黄河旅游景区。
二、十大旅游景区的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适度超前、创新兴旅、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重点旅游精品带动全省旅游产业的发展。
三、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十大旅游景区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应当体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并与全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全省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十大旅游景区开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坚持科学保护、适度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开发。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
历史文化名城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保持文物、宗教部门的独立职能。
五、十大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可以享受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农业项目的,可以按四荒拍卖政策执行;属于非农业项目的,可以按照出让、租赁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清;特殊困难的,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清。
六、十大旅游景区所在地及相关的市(地)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协调机构,及时解决十大景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的发展。
对十大旅游景区的政府导向性投入可以视当年财力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十大旅游景区每年应当从旅游直接收入中提取不少于10%的建设资金,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快大同、运城、五台山机场和十大旅游景区旅游公路的建设。
七、应当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十大旅游景区旅游淡旺季的游客流量,缓解游客过于集中对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的压力。
八、鼓励十大旅游景区组建股份制公司或者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商品,有重点地组织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在十大旅游景区全面开展“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让旅游者满意”活动。
九、鼓励十大旅游景区及相关景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经营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产业。谁投资,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
鼓励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证券化融资,引导有条件的景区尽快上市融资。
十、加强十大旅游景区的海外宣传促销工作,允许十大旅游景区给予为本景区组织客源的国内外旅行商一定的资金奖励。
山西省1311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措施
为保证“1311”规划确定的100个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推动本省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制定如下措施。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具备的条件是:
(一)有国家级或省部级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列入国家当前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
(二)通过中试,具备工业性生产的条件,投入产出比在1比2以上,投资规模大于1000万元;
(三)总资产盈利率(利润人/总资产)大于行业平均水平1.3倍;负债比率(负债/资产总额)小于0.7(现有企业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总资产)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倍;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大于1.3;
(四)实施清洁生产,产品生产过程实现零排放。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市(地)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核后,上报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三)项目初选后在省级媒体公布;
(四)初选项目报省经济结构调整领导组研究确定。
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条件的,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文件的要求,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主持部门分管领导是项目的第一协调责任人。项目的法定代表人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主持部门应当与项目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责任书。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动态监测调整。对因市场变化等因素失去竞争力的项目,应当取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调整补充。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贴息入股、资本金入股等方式予以支持。
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省筹调产资金作为投资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参股。企业自筹资金到位后,省筹调产资金应当按比例到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列入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五、鼓励非战略性国有资产变现后补充项目风险投资资金;利用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形式上市融资,并通过配股或增发新股进行再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参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作为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可以通过干股和期股等形式参与分配。
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项目完成人前三年可以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20%的股权收益。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现的利润中,高新技术成果主要完成人前三年可以提取利润的20%-30%作为回报,后三年可以提取利润的10%-15%作为回报;前三年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按0.5%-2%提取奖金,奖励实施产业化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七、政府资助的项目从实施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享有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
八、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外资企业,在审批、登记、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用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费和产权登记费。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依法免收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补贴费;自项目认定之日起五年内,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免收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之后五年内减半征收。
九、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供生产、技术鉴定、财务审计、质检、环保、消防、安全及用地等审查报告。
对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有推广示范作用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授予“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称号。
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符合30个战略性工业潜力产品项目条件的,参照《山西省“1311”规划战略性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施措施》予以支持。
山西省1311规划项目省筹调产资金管理措施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确保省委、省政府“1311”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制定如下措施。
一、省筹调产资金,是指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外资金中筹集的专项用于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资金,包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煤炭工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及省地方电力公司筹措的用于调产的资金,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用于调产的其它资金。
二、省筹调产资金每年年初由省经济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年度来源建议,并在项目管理程序、资金运作渠道和部门各自职能不变的基础上,编制省筹调产资金使用计划和“1311”项目投资计划,列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省筹调产资金主要投入承担“1311”规划项目已落实50%以上资本金,已有银行贷款承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省筹调产资金采取资本金入股、贴息入股和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入。
四、省筹调产资金资本金入股参照国家对不同行业资本金的规定比例拨付,坚持阶段性持股,不控股。
省筹调产资金贴息入股的条件是,经营效益良好、资本金充足,并以银行贷款或债券投资为主要投资来源的建设项目。
贴息入股资金在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资金到位后,由政府投资部门确定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一次性拨付,并签订入股协议,按实际利息支付进度逐笔支付。
五、省人民政府投资部门确定贴息入股建设项目的企业,在企业未改制前,省筹调产资金可先以贷款方式投入,但贷款比例应当严格限制,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省筹调产资金转股内容。转股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省筹调产资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六、省筹调产资金由出资方按照有关规定和现行渠道委托相应的机构管理,由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权益。对省投股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在项目总股本中占到30%以上的项目,省筹调产资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管理机构可采取派出财务总监或财务监事的方式,对企业财务实行必要的监控。
七、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培育参股企业上市、资产置换等方式,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保障政府所持股本的及时退出和省筹调产资金的有效周转,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省筹调产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并由省筹调产资金管理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年度资金退出和收益承包协议。
八、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省筹调产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控:
(一)受托管理机构在资金到位后,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入股协议时,原发起股东或控股股东同时出具对省筹调产资金退出的“回购保证书”,明确资金退出的方式、时间和保障措施。
(二)受托管理机构可与企业签订债权置换协议,代位行使企业的应收帐款追偿权,用收回的现金置换政府所持股本;对暂时不易退出和转让的股权,可进行资产置换,优化资源配置,使政府所持股本逐步向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转移,最终实现退出。
(三)对省筹调产资金已经投资人股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寻找投资者,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和转让。
(四)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提供财务支持。管理支持和信息服务等方式培育企业上市,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政府所持股本的变现创造条件。
九、建立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鼓励投资者和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企业的股权投资,建立省筹调产资金的退出通道。
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计划,保证省筹调产资金落实到位,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必要时由省经济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监察委员会、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等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阻碍调产计划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