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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费的补充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确定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的通知》(厦建监安字(1999)081号文)的规定,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费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9)2l号文,见地税公告2000年第一期)第二条关于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政策问题中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竣工日期的认定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完成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一次通过市质安站(区质监站)预核验的,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竣工验评纪要》上监理(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未委托监理的以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难)。

  二、完成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未能一次通过市质安站(区质监站)预核验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单位工程质量预核验意见书》进行整改,将《单位工程质量预核验意见反馈报告》送交建设、监理单位复检,并报市质安站(区质监站)核查,核查符合要求的,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质量预核验意见反馈报告》中监理单位签署的日期为难(未委托监理的以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难)。

  三、其他特殊情况竣工日期的确认,应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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