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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产权转让的力度,充分利用省内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我省资本流动、重组,盘活存量,实现资本向优势行业和优势企业转移,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现对企业产权交易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形式
  1、产权交易的范围包括国有、集体、个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土地的使用权等。
  2、产权交易的主要形式有企业的整体并购、部分转让,租赁、有偿兼并,经营权的出让,资产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及配股权的转让,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产权交易形式。

  二、管理和审批
  1、各种形式的产权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国家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一切场外交易。
  2、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严格按《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43号)执行。

  三、债务处理
  1、受让方采取承担债务方式购买的,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应及时办理债务变更手续。
  2、受让方采取不承担债务方式购买,其债务仍由出让方承担,出让方用出让收入继续进行生产经营再投入的,可与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协商延缓偿还债务,并签定延续借款协议。
  3、在出让方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产证被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抵押的情况下,除被抵押的资产外,出让方又发生资产出售、兼并等主权变动时,出让方要主动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协商,银行和其他债权人要大力支持,以利于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4、受让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工方式购买企业的,被转让企业原欠银行的债务,按规定报银行审查同意后,可计息挂帐一定期限;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或协商将债权转股权。

  四、土地资产处置
  1、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租赁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企业困难的,按规定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挂帐经营。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
  2、受让方为原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在企业名称不变,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维持原用地方式。
  3、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可视作政府出让行为的延伸,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

  五、职工安置
  1、企业整体出售或被兼并,受让或兼并方负责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在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抵扣,不计入成交价中。
  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和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医疗费,以上年的实际支出数为基数,按10年的平均期限计算。
  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和补助费按平均10年计算,列入编外的长病假和特种病患者的安置费按实际应就业年限计算。
  企业富余人员按在职职工不超过20%匡算出的安置费,按我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购买或兼并方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对已接受的职工不得随意辞退。
  2、对国有企业出售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比照破产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价款和付款方式
  1、购买企业允许分期付款,但期限不能超过3年。一次付清的优惠20%;2年内付清的,可优惠10%;2年内不能付清的,首期付款不能少于40%,未付部分须有抵押或担保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未付清价款前,资产不能过户。
  2、企业产权交易,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但允许资产成交价在资产评估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国有资产的成交价低于底价80%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成交。
  3、被出售企业的经营范围、商号、商标、资质及技术经营权,除国家政策有规定的外,其他可以一并出售或移交给受让方。
  4、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出让方可竞价转让。但受让方必须承担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同时要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

  七、税收问题
  1、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其地方所得税额可按以下标准实行先征后返优惠;被兼并、被收购企业的交易成交资产额超过优势企业总资产额50%的,该优势企业3年内的地方所得税在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所得税额的60%;被兼并、被收购企业的交易成交资产额占优势企业总资产额在20%至50%以内的,3年内地方所得税在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所得税额的30%。
  2、被出售的企业按核定的上年应缴税额为基数,对所得税超基数部分和增值税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所得税额的50%。

  八、收费减免和其他
  1、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所有收费要严格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家联合下发的计价费(1998)1077号《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执行。
  2、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交易、拍卖、公证、验资等中介服务性收费,按省收费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最低标准的50%收取,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
  3、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省收费主管部门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4、企业产权交易,在坚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能够“一站式”审批的,实行“一站式”审批;产权转让中需要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须由具有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牵头,其他具有规定资质的相关评估机构参加联合评估,一次性收费。
  5、国有资产有关产权交易程序、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交易底价确定、产权转让收入管理等,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43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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