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土地开发物业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新园C区5、6、7、8号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新园C区”5、6、7、8号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35元(住宅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按60平方米收费;6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面积收费)。
2、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已包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内无隔墙的每单元200元;住宅内有隔墙的每单元400元;商业店面每平方米4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垃圾清运费。
三、水电周转金:用电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每单元200元,商业店面每平方米3元,专款专用。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后应退还业主。
四、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清运垃圾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保安及消防工作;
5、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