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屠商(零售商)负担,保护农民与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城市居民肉食消费需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合法的收费部门:
1、合法收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部门为:工商、畜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合法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业为:食品屠宰行业;
3、合法收取有偿服务性收费的机构为: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
除上述收费部门(行业、机构)外,凡未经自治区价格、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或个人不得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以费等名目向农民、零售屠商(贩)收费。
二、重申工商、畜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屠宰行业,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的收费项目和重新确定收费标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按国家计委有关收费项目与标准要在收费地点张榜公示的规定,由收费单位负责公示。
三、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必须出示《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上签字。工商、畜牧、环保部门的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食品屠宰行业和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否则,交费者有权拒交。
四、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427号)、自治区物价局、商业厅《关于下达全区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办法的通知》(桂价农字[1995]019号)以及各地制定的涉及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的收费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附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 收费对象 备注
(行业) 区辖市 县城 乡(镇) 环节
工商 1.集贸市场管理费 4-6元/头 3-5元/头 2-4元/头 销售 零售肉商 1.工商部门收费:租赁市场设施.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4-5元/头 3-4元/头 2-4元/头 销售 领取个体营业 凡实行摊位招标的,减收
执照的零售肉 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商 不符合招标条件的,
市场管 市场设施租赁费 7-10元/ 5-8元/ 3-5元/ 销售 零售肉商 按表列标准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
理机构 1-3平方 1-3平方 1-3平方 市场设施租赁费不能在屠宰场收取.
米/天 米/天 米/天 凡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
畜牧 1.动物防疫费 1元/项 养殖 养殖户(猪主) 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
2.动物检疫费 3元/头 养殖-宰前 养殖户(猪 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地.
主).货主 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3.动物产品检疫费 4元/头 屠宰 屠宰场:货主 2.畜牧兽医部门没有实施防疫.
零售市场:零 检疫的,不得收费.
售肉商 3.屠宰场地由畜牧部门实施消毒的,
4.场地消毒费 0.5元/头.次 屠宰(或 养殖户(猪 消毒费由畜牧部门收取;
销售).运输 主).车主. 由屠宰厂(场.点)按规定的消毒标准自行消毒的,
环节 屠宰行业.零 消毒费在屠宰服务费中列支.
售肉商 消毒场地包括屠宰间.待宰间.肉台和运
环保 超标排污费 0.50-1.00元/头 屠宰 屠宰厂 载工具.
(场.点) 4.宰前无产地动物检疫证明,
屠宰 屠宰服务费 屠宰 猪主. 或检疫证明逾期的,宰前实施
零售肉商 检疫,货主需交动物检疫费.
行业 (1)机械化屠宰 14-18 12-15 10-13 5.超标排污费只能向屠宰加工厂
(2)半机械化屠宰 10-15 8-13 7-12 (场.点)收取,不能转嫁
(3)手工屠宰 7-12 6-11 5-10 养殖户或屠商;按定额交纳了超标
排污费的单位不另交排污费
或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
由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自
治区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屠宰服务费指为补偿定点屠宰厂
(场.点)管理人员工资.
福利.办公用品等费用支出,
以及定点屠宰厂(场.点)为个
体屠商或养猪户而支出的场地.
设施.工具折旧费;水电.燃
料费用的摊销.场地消毒费.
具体标准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自
治区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7.人口超过10万,或非农业人口
超过5000人的乡镇政府所在
地执行县城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