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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摘转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1年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局。
  一、为缓解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遏制水环境恶化的势头,促进工业经济与水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加强工业节水工作,建立工业节水激励机制。要通过财政补助、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

  二、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率[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5年。

  三、有关部门将发布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用以推动用水器具生产企业及现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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