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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委发(2002)40号文件精神,多主体、多层次、多形式构建担保体系,有效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07年,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使全市担保机构总数超过20家以上。全市各区(市)县(包括高新区)积极组建担保机构。担保总额达到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3%以上,为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分类目标
  中心城区以积极引导为主,发展各类形式的担保机构;近郊区(市)县都必需组建担保机构;远郊县(市)要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的状况,组建担保机构或建立担保资金委托市级担保机构运作管理。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担保机构组织结构
  1、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二是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三是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四是在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培育发展多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组建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或会员制担保机构,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担保体系。
  3、各级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担保机构,除少数专门承担政策性担保职能外,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现有政府投入为基础进行股份制改造,按市场原则进行商业化运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经办具体的担保业务。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建立专门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担保机构或政策性担保资金。政策性担保资金要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进行运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4、规范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代偿到期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债务,实行市场退出。
  (二)规范担保机构运作方式
  1、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就业的各类科技型、农业产业经营型、资源环保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2、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运作各类政府担保资金,按照特定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担保资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的自身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担保机构应按市场原则进行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
  3、担保机构可根据风险程度、入股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担保费率。担保费率的确定,既应保证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50%;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的10%;担保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办商业信用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差额担保、私营业主贷款担保,高新技术创业担保等业务品种,要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但信用担保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4、组建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担保机构有权要求被担保企业实施反担保措施或其它风险防范措施。
  (三)积极扶持担保机构发展
  1、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制度。根据成委发(2002)40号文件规定,对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资金或担保机构,在确保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对其政策性担保业务形成的代偿损失实行有限补偿,但不承担无限责任。市级和发生代偿的区(市)县财政分别给予担保机构代偿损失适当比例的风险补偿。
  对按市场原则进行商业化运作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偿。
  2、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
  3、在办理产权方面,担保机构享有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国土、工商、房管、交管等部门应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4、对担保机构进入司法程序的担保贷款,政府和法院应给予大力支持,加大司法执行力度,努力降低担保机构代偿损失。
  5、担保机构应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以及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金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6、经担保机构委托,其协作金融机构可用托管资金购买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
  7、市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追加10%的资金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增加市本级非盈利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
  (四)密切银保关系
  1、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业务合作关系。对于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要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的机制。
  2、人民银行应大力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协作金融机构要根据担保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控制在5倍、最高不超过10倍。担保机构应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托管在金融机构,以备清偿损失。
  3、为减轻企业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应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五)建立健全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体制
  1、鼓励组建中小企业担保协会,加强信息和业务交流,协调组织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等方式分散风险。
  2、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积极扩展担保业务的同时,发展再担保、转担保业务,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3、建立信用担保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财政部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组成,财政部门侧重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侧重业务指导,人民银行侧重金融机构的协调,共同促进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实施意见试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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