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根据《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珠劳社(2003)3号)的有关规定,拟对获得我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满一年以上的零售药店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凡获得我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满一年以上的零售药店(共46家)。
二、年审方法:材料审查。
三、年审内容:
(一)GSP认证情况;
(二)工商部门的年审情况;
(三)药店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和经营场所的面积、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项目的变更情况;
(四)药店从业药师(驻店药师)的资质证明及工作人员的参保情况;
(五)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
四、提交材料:
(一)《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表》一式三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部门年审合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药店从业药师(驻店药师)的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度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总结;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时间安排:
(一)4月18日一19日将本《通知》发各定点零售药店;
(二)定点零售药店于4月27日一4月29日将上述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视为年审不合格:
(一)未能提供工商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的;
(二)重新注册、变更执业地址、经营范围、单位名称和法人(负责人)等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经营面积减少,低于准入要求的(100平方米);
(四)药学技术人员资格、数量达不到准入要求的(2名药师或驻店药师以上资格);
(五)医保药品经营范围少于准入要求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六)应参保人员参保率低于95%的。
七、其他事项:
(一)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审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二)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年审材料必须准确、真实,不得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年审结果合格的,可继续提供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年审结果不合格的(上款情形除外),给予1个月时间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附件: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表(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