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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组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国土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5.原有关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由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省测绘局管理。
  2.地下水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其中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的分工,按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转变的职能
  1.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的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国家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土地整理项目的技术设计、技术指导和项目的实施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企业承担。
  4.土地价格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矿业权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承担。
  5.实行政企分开,省国土资源厅不再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全省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加强依法行政,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我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培育矿业权市场;负责对外合作区块审核;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九)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十一)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安排共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十三)提出全省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十四)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管理省测绘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承担厅主要工作的协调、督办和综合;组织开展综合和专题调查研究;负责厅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信访、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基建、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立法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指导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检查。
  (三)规划处
  组织制定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国土开发整治工作,负责安排落实国土整治事业费计划;起草编制全省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全省土地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朱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
  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负责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和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有关管理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农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朱利用土地开发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查;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统一征地的组织指导工作,组织起草征地补偿办法;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论证、验收,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建设用地。
  (六)地籍管理处
  统一管理地籍工作;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及变更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证书查验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承办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组织全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组织实施全省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地质勘查处
  负责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制定地质勘查规划、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负责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划定矿区范围,审核部委托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督实施,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研究,推广先进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法;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督察工作,维护全省矿业秩序;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系统建设。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表及矿产资源年报的编制和矿产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管理,以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认定;核准停采或核销闭坑矿山矿产储量;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承担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指导地质资料馆藏业务。
  (十一)地质环境处
  拟定和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编制和实施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全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指导全省地质环境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组织协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负责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认定并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与地质景观资源。
  (十二)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十三)科技处
  负责拟定全省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计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归口管理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有关培训工作;承办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科技人才的选拔、培养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矿、土地、测绘等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拟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的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主管厅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0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20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5名。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3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19名。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事先征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
  (二)将原地矿部江苏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改建为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管理原省地矿厅所属的地质勘查队伍,仍为正厅级事业单位,由国土资源厅代管,机关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行下达。
  (三)将原省土地监察总队更名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承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其事业编制从原8名增加到12名,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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