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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市政园林、城管局(燃气管理处):
  为全面提高燃气行业人员素质,加强对生产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2002]73号)的要求,定于近期在全省开展燃气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首先必须参加相应等级的燃气专业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燃气专业职业技能的考试和鉴定工作分别由省建设厅和各地级以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中级工以下(含中级工)由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级工以上的工种由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广州、深圳市如有条件可以要求开展高级工的考试和鉴定工作。

  三、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必须按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顺序进行,原则上不予越级。

  四、考试的试题由省建设厅统一从国家和省的题库中提取。

  五、鉴定站的申报:全省范围内凡有条件的单位均可按要求申请建立燃气专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者申请在原有鉴定站的基础上增加燃气等专业鉴定工种。没有条件建立鉴定站的市,由省建设厅指定鉴定站负责开展鉴定工作。

  六、培训教材推荐使用省建设教育协会和省燃气协会编印的《燃气专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七、凡经考试和鉴定合格的人员统一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一起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八、具体操作按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办理。

      九、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专业职业技能的考试和鉴定工作的管理,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燃气专业职业技能考试和鉴定工作的质量。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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