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确保投标人数,防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开招标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调整招标公告的内容,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报名的投标申请人不足11人的;
(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11人的;
(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达不到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载明的最低要求(采用最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A法评标定标的不少于7人,采用其他评标定标办法的不少于11人)的。
二、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对招标公告中的下列内容做出调整:
(一)进一步扩大招标范围,直至全国范围招标;
(二)投标报名条件中设置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予以降低或取消;
(三)拟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包括1-A、1-B法)评标定标的,改为'抽签法'定标。
三、招标人按上述要求调整了招标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数量仍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可以继续下一步的招标投标程序。
四、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中降低或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有异议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处理。
专家论证活动应当在交易服务中心内进行。
五、投标人以超过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投标的,或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竞争力报价的,主管部门将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