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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林业生态和产业两大体系建设步伐,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0]2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权改制实施范围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依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原则,在保持林地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改制、贯彻“三公”(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三增”(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建立起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适用于农田林网、沟渠路堤林带、成片用材林、经济林、宜林荒山荒滩及退耕还林等林地。
  ――以下几类林地暂不列入改制的范围:
  1.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科学试验林、珍稀植物保护林、母树林、种子园等特种用途林。
  2.没有经济收益或经济收益很小的丘陵岗地水土保持生态林、水利工程设施范围内起防护作用的防护林、国防林等重要生态防护林。
  3.产权有争议、经调解尚未解决的林地或林木。
  4.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暂不宜进行改制的其他林地。

  二、审批制度和操作程序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准,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明晰权属。拟进行改制的林地、林木,必须具有林权证书。对林地或计划造林的土地权属不清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界定权属,明确林地使用性质,颁发林地权属证书后,方可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由农村集体投资和农民集资栽植的树木,以及由机关干部、学校师生及各行各业群众在集体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均属集体所有。对集体投资栽植后实行租赁或承包等各种经营责任制管理的,其林木所有权不变。林地上生长的林木、林果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按合同规定的原则界定其所有权。
  (二)行政审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由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责成镇林业工作站实地考察、签署意见后,再进行审定批准,并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林地、林木的改制,由国有林权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改制审批表使用市统一制定的样式(见附件一)。
  (三)资产评估。对经批准进行改制的林地、林木,需由所有者委托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林地类型及质量、林木种类、生长量、生长周期,采取收益现值法等方法评估定价。评估结果要报集体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合理确定底价。凡采取招标承包、竞标拍卖和租赁经营方式的,要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底价应以评估价为依据,并考虑林地所有者收益、林木管理费用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确定底价过程要公开,并应有林业部门及农民(林业工人)代表参加。
  (五)坚持公开招标。不论采取何种改制方式,都必须坚持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招标要预先公示,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条件允许的可以向外村、外乡、甚至更大范围内公开招标。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六)严格合同管理。要使用由市拟制的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见附件二),明确权屑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林地经营合同文本确认后一个月之内颁发林权证书。

  三、加强改制资金管理
  (一)建立林权改制资金回收、监督、检查和使用管理制度。拍卖林地使用权的资金和募集的股金原则上要一次到位,特殊情况可根据不同树种和轮伐期按比例先期分期付款。改制回收资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用于林业建设,包括造林、重大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实行村有镇管,由镇林业部门专项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监督。资金使用由村委会提出使用计划,经镇林业、农村集体资产部门审核后下拨。国有林地,林木改制收回资金、归国有林地单位所有,主要用于林业建设。
  (二)从回收资金中提取5%的林业风险资金,专门用于全镇抗御严重病虫、早涝灾害和其他不可预见性损失的补助。由镇财政所专户储存,林业站提出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三)建立定期检查审计制度。由县级审计、林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组成专门检查审计组,每年定期审计林权改制资金的回收、使用情况,防止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集体林业资产流失,防止回收资金旗用于非林业建设项目,确保足额回收,专款专用,监督使用,有偿投入,滚动发展。对以权谋私、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资源保护管理
  针对改制后林地、林木经营者自主分散的特点,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林业资源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改制合同中有关加强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对镇林业站有关管理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改制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明确林地林种类型不得随意改变,不得随意抛荒,不得将林地变更为非林地等。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包括收回林地使用权。改制后要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凭证采伐。对坡岗地、河渠圩堤、风沙严重及水土流失地区的采伐量必须从严控制。改制后有关林业投入项目和林业扶持政策应保持不变。改制后林地、林木经营者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征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计征。要加强资源的监测,任何经营者不得拒绝林业行政部门对林地林木的调查、采样等管理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涉及到农村工作的诸多方面,政策性很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林权改革工作切实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林权改制领导小组,定期调度林权制度改革情况。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改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水利、农业、财政、农业开发、国资、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改制工作,确保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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