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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镇江市对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的批复

镇江市物价局、供电局:


  你们《关于镇江市区部分居民用电实行超基数优惠电价方案的请示》(镇价工(2000)第352号)收悉。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电力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市对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根据你市的实际,同意你市在东吴新村、京河路片区、有线电厂片区和谷阳新村等四个居民小区内,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户进行试点。
  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和经营与住宅混用的居民户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基数电量。根据小区用电量情况,每户月基数电量暂定为100千瓦时。
  三、电价水平。居民月用电量在基数内(含基数)按全省城市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执行,超过基数的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即按每千瓦时0.42元执行。
  四、操作方式。四个小区居民试行用电超基数优惠电价后,用户原来的抄表日期、抄表周期和抄表方式不变,电费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即基数电量为200千瓦时。
  五、请你市按上述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六、以上批复从2001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电价调整,优惠额度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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