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价局、供电局:
你们《关于镇江市区部分居民用电实行超基数优惠电价方案的请示》(镇价工(2000)第352号)收悉。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电力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市对部分居民用电超基数试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根据你市的实际,同意你市在东吴新村、京河路片区、有线电厂片区和谷阳新村等四个居民小区内,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户进行试点。
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和经营与住宅混用的居民户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基数电量。根据小区用电量情况,每户月基数电量暂定为100千瓦时。
三、电价水平。居民月用电量在基数内(含基数)按全省城市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执行,超过基数的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即按每千瓦时0.42元执行。
四、操作方式。四个小区居民试行用电超基数优惠电价后,用户原来的抄表日期、抄表周期和抄表方式不变,电费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即基数电量为200千瓦时。
五、请你市按上述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六、以上批复从2001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电价调整,优惠额度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