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各生猪批发经营企业的负担,从价格(收费)政策方面遏制私宰猪现象,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生猪批发经营企业负担的有关收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暂停向生猪批发经营企业征收市场管理费。
二、我市各级农业部门对生猪批发经营企业暂停征收生猪防疫费、检疫费,暂停征收后相应费用改由政府同级财政负担。
三、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市定点屠宰厂生猪代宰费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关于调整生猪代宰费的批复》(深物价(1996)108号)同时相应废止。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