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计委等12个
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全面进行了清理。12个部门原有审批总事项(含审批、审核、核准、备案)454项,现减少(含降级)189项,总的减幅为41.6%;其中审批、核准事项287项,减少(含降级)119项,减幅为41.5%。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计委等12个部门清理方案,现予以公布。请按《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第一批清理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0)151号)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五日
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第二批清理方案
省计委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南北合作产业转移示范工程项目贷款贴息
2.江苏省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资金使用
3.省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农业三大工程项目等)
4.“农转非”计划及特殊行业“农转非”
5.试点小城镇“农转非”计划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江苏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项目专项资金
2.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
3.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
4.向国家申报的农业基地项目
5.向国家申报的灌区配套项目
6.向国家申报的节水增效项目
(三)下放的审批事项
1.毕业生出省、进省及定向生改派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各种专项资金、贴息等)、不涉及引进设备和股票债券,不涉及土地,外部建设条件能地方自行平衡的小型基建项目
3.对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报省备案)
(四)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省权限内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开工报告(会同各有关专业部门),(1000万元以下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小型基建项目由有关厅局下放各单位审批);省政府指定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省权限内向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增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建议书、可研报告(会同有关部门)(范围为:1、资源需省以上平衡项目;2、需免进口设备关税项目;3、非鼓励类项目)
3.重大产业化前期新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工程研究中心
4.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
5.发行额度不足2亿元的地方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负责上报需国家审批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
2.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增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建议书、可研报告;限额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利用外资项目
3.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工程研究中心、重大高技术专项。
4.国家农业综合性示范项目(包括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和现代化农业示范项目等)
5.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限额以上企业债券、股票,设立和发行产业投资基金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财务报表、偿债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兑付方案及兑付结果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对省外注册企业在江苏境内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注:核准后由国家计委或发行人所在地省级计划部门审批)
2.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省经贸委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实物性租赁业务试点企业
2.煤炭企业民用煤经营
3.省重点企业集团、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和省导向性计划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4.省权限内限额以下、没有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5.全省国有独资公司改制方案
6.对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登记工作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8.汽车延期报废
9.汽车准购证的发放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部分行业应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
2.行业“管理先进企业”
3.全国行业质量效益型企业
4.年度行业产品质量检验计划
5.行业“省重点保护产品”
6.“省质量管理奖”企业名单
7.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进步奖的受理、评审和奖励
8.全国机械行业出口专项技术改造项目
9.省机械系统企业铸锻件、模具产品减免增值税
10.省级机械联合公司年审
11.省各部门、各单位对企业进行评比认定、检查和表彰活动
12.中型工业企业规模
13.蚕茧准运证
14.蚕茧价格
15.新建、扩建缫丝、绢纺加工能力
16.白厂丝、绢丝、加工丝检验代码
17.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18.大型商业网点项目建设
19.外轮港口供应物
20.对物资流通企业的划型认证
22.矿山建筑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三)取消的核准事项
1.全省纺织行业安全生产“三无企业”
2.新型干法水泥企业达标达产确认
(四)下放的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或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以外)
2.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3.设立消费品批发市场
4.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和废金属准运证
(五)下放的审核事项
1.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
(六)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市重点企业集团设立
2.省权限内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限额以下项目
3.部分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品种
4.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5.省属及跨市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变更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国内技术改造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不需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甲)和(乙)》内的限下外商投资项目,限下热电联产项目
2.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以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3.设立石油零售批发企业、拍卖企业、典当企业、旧货市场等特种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省公安厅审批)
4.全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审批
5.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级企业集团
2.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国家技术创新试点企业
3.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申请、招标
4.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的兼并破产项目,国有企业利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本投入或冲抵企业增资减债方案
5.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6.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7.国内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能源、原材料、交通、邮电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3000万元以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内的利用外资投资改造限上项目的建议书;借用国外贷款的限上技改项目;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项目,限上热电联产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8.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国家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机电设备招标及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外贷款项目)和总投资额以外使用自有资金的五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确认
9.上市企业
10.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
11.产品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成立、调整、年检
12.棉纺锭(含气流纺)、毛纺锭、化纤(含聚酯)项目
13.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目录
14.缫丝、绢纺企业准产证;茧丝经营权;蚕桑事业改进费年度提取指标、项目
15.国家、省管医药产品价格;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
16.省级储备猪肉出库数量及价格
17.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目录外的农药原药与生产场点、农药产品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1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与经营,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
19.化学危险品运输的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企业进口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工设备防腐工程三、四级施工证;属地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
20.酒类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批发)
21.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改造以及蚕种的生产、销售、冷藏许可证,桑、蚕品种的审定、推广、引进,茧站设定,蚕茧收购许可证的发放
22.省立项和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三同时”
23.外商在国内的加工贸易分类
24.全省电力投资计划和电力工程项目,全省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营业许可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资质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高新技术产品的确认及增值税减免、补助
2.各省重点企业集团自行审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内的工业项目
3.钢坯等国家规定的原材料进口
4.各地审批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
5.依法签订的民爆技术转让合同
6.农药及特殊化工产品企业标准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重大项目(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价在1000万元或用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节能监测机构职能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试点城市、示范企业,产学研联合试点城市、示范企业的认定
4.茧丝绸收购经营许可证
5.物资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全省煤炭企业经营资格许可证
6.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年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
7.屠宰工人上岗证、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屠宰管理行政执法证、生猪定点屠宰场标志牌编号
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资格认可
省科技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科技物资
2.科研仪器进口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2.技术贸易机构工商登记后的审批
(三)下放的核准事项
1.本省科技成果鉴定
(四)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科技社团设立登记前的审批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实验动物许可证
2.负责认定并授权省级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机构
3.本省国家秘密技术出口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本省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
2.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3.本省各级法院在处理有关技术诉讼案件中,对案件所争议的技术进行鉴定
4.本省国家秘密技术认定
省财政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2.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宁单位申请购买手机、寻呼机
3.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宁单位申请购买空调
4.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宁单位申请购买录像设备、音响、照相机
5.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宁单位申请购买摩托车
6.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国有企业建造非生产性设施
(三)取消的备案事项
1.省属国有企业开设的银行帐户
2.省属国有企业差旅费开支标准、销售费用包干办法
(四)下放的审批事项
1.国有企业进入损益的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年度内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国有企业坏帐损失审批国有企业坏帐损失
(五)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资本金事
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3.省级财政先征后返项目
(六)转移的审批事项
1.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地方税收收入退库(包括税务手续费退库、税务征收经费补助退库)
2.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防洪保安资金及矿产资源费的减免
3.机关(省级行政机关除外)、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宁单位申请购买小汽车
4.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购人民币限额
5.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票据
6.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指定的有关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
7.全省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
8.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变更银行帐户
9.省级企业国有资产及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立项
10.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11.省内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省级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2.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股权变动;国有股权变现筹资、股票期权
3.发行上市股票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国有资产单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含有国有股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间收购、认购、置换、合并事项的资产评估和确认;其他应报财政部终审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
4.省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设立、变更登记
5.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省级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的评估约定书鉴证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省级国有建设单位报废的工程损失和待核销的投资支出
2.省级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损失核销
3.省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4.省级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发生的管理费用;省级国有建设单位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及设备亏损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审批结案权
2.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就业训练中心教师上岗资格
4.企业缩短工作时间
5.“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格单位”
6.弹性工资计划
7.企业职工工资晋级
8.企业新调入人员工资级别
9.企业奖金分配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
(三)下放的审批事项
1.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
2.五十年代、六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
(四)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2.部、省属单位招聘录用人员登记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部、省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2.省属国有、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方案(会同省财政厅)
3.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收入
4.部、省属单位集体合同
5.部、省属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部、省属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待遇
6.提前退休工种
7.各地上报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方案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9.外国人入境就业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方案
2.部、省属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登记和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
3.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4.部、省属单位劳动用工年检,职业介绍资格
5.就业服务企业性质
6.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
7.行业、部、省属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资格
省国土资源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
(二) 下放的审核事项
1.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市、县土地志评审
2.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四)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改变用途
2.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
(五)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矿泉水、地热水鉴定结果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2.省辖市土地等级评定
3.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
4.探矿权、探矿权转让,采矿权、采矿权转让(报部的由省初审)
5.矿产资源储量、规划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农用地转用、征用
2.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五公顷以上
3.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以及开发国有荒滩六百公顷以下,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4.对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省重点企业集团、部分市重点企业集团、支柱产业重点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入国有土地资产
5.省级、省属以上单位(除国家已有明文规定的部属单位外)的土地资产额
6.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修改
7.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8.发放《土地监察证》
9.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地质调查工作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土地勘测许可证》、B级土地估价机构资格
2.土地价格评估结果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中介机构资格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5.探矿权评估结果、采矿权评估结果
省建设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混凝土空心板、大型屋面板生产许可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资质
2.村镇抗震防灾规划
3.房地产咨询、经纪服务机构资质
4.房屋置换公司资质
5.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资质
6.建制镇供水企业及自备供水企业资质
7.重大题材、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像的立项、选址和设计方案
8.1000立方米以下城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9.城市汽车车辆清洗站运营证
10.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稽查证、营运证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建设行业资格性岗位证书
2.城市建设监察证
3.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准用证
(四)转移的审核事项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实施单位资质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乙级(二级)及其以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单位以及项目经理资质,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2.二级及其以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机构)资质
3.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4.城市规划、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单位和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5.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
6.100万立方米/日以下城市供水企业、20万户以下供气企业和500万平方米以下供热企业资质
7.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和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8.二级及其以下建设类培训机构、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机构资质
9.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和建筑施工企业一、二级试验室资质
10.省管及特级、部分一级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抗震专项设计;重点工程抗震加固、超限高层建筑、新结构体系工程和省级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加层改造工程抗震设计
11.1000立方米以上及省批准立项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12.省管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13.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准用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2.甲级(一级)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企业以及项目经理资质
3.一级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机构)资质
4.100万吨以上城市供水企业资质、20万户以上供气企业资质、50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企业资质
5.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
6.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7.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和省政府确定的30个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保护区)认定
8.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认定
9.各省辖市、各县(市)房改政策、方案
10.申请建设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省属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省管项目竣工验收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省外、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单位和省外、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建筑隔震减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进省
2.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农林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农药分装登记证
2.农药试验药效申请
(二)转移的审批事项
1.国外引种检疫;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
(三)转移的核准事项
1.出省粮食种子准运证
2.植物检疫证书
3.农药临时登记资料,农药田间试验申请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
2.省级森林公园
3.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年伐五十亩以上的林木采伐;国有林业单位为有利于管理与毗邻单位调换林地使用权
4.建立地方种畜禽场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向国(境)外提供种子资源或进出口生产用种子
2.征占用林地
3.人造板生产许可证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明
5.进(出)口种畜禽
6.省内农药、兽药广告内容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种子检验员资格
2.复合(混、配)肥料企业产品农业使用登记证
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经营利用许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珍稀)植物的采集证
4.省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出省木材运输证
5.省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6.兽药(包括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许可和产品文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和产品文号;省属(含省级以上)兽药经营企业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新制剂审查批准、进口兽药的许可
7.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发证及标志
8.省级农业技术推广许可、农技推广职业资格证书
9.向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牌证、证件、簿册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省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远期收汇证明
2.外贸运输铁路计划
3.援外项目国外技术组领导人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民用枪支特殊商品出口
2.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的资金
3.直属外贸企业的改制、改组、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宜
(三)下放的审批事项
1.加工贸易业务(省级除外)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转内销(省级除外)
3.限额以下非省属除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4.省权限内境外非贸易企业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方案
5.部分有条件企业人员出国
(四)下放的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非配额管理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非配额管理商品保税料件内销;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非配额管理商品进口
2.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签章(无数量限制)
3.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考核
(五)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进出口许可证
2.对欧盟出口蘑菇罐头产地证的签证
3.投招标资格
4.纺织品配额许可证
5.国家试点企业、重点企业、大型工业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6.国有、集体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7.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8.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的发放和年审
9.国际货代业专用发票
10.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
11.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并颁发证书
12.省直外贸企业会计证的登记、注册
(六)转移的审核事项
1.填报审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企业直接报国资管理部门)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更名;核定、调整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商品目录和成员企业;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的划转
2.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或代表处(除港澳、未建交国家及热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3.省级、副省级人民政府以下单位在省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4.限额以下省属、非省属除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特殊行业外商投资项目;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章程变更
5.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6.外国、港澳企业在江苏设立代表机构
7.全省有进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改制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纺配企业投标资格
2.外贸企业核定公司经营进口资格
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
4.进口机电仪维修站设立、延长
5.供港活大猪生产场供货资格
6.各类型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包括私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流通企业,省、市、县外贸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物资公司,供销企业,连锁企业,外经企业,境外带料加工企业。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企业改制后的经营权更名, 流通企业的经营权划转
7.境外贸易机构或代表处的设立(仅指港澳、未建交国家及地区)
8.技术引进和设备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9.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经营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称、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减少、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变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换领《批准证书》;
10.我省在境外举办的各类经贸展览活动及参加国际博览会
11.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和经营权的变更、撤消及外经企业年审
12.设立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和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的审核、发放及培训中心年审
13.举办境外非贸易性企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
14.外经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
15.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互利合作项目立项和出国团组
16.接受多双边援助项目
17.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18.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
19.台湾企业在江苏设立办事处
20.出口退税稽核
21.中央、省级外贸发展基金使用项目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办事机构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配额管理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实行配额管理商品保税料件内销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实行配额管理商品进口
2.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3.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签章(有数量限制)
4.出口收汇考核和评定
省海洋与渔业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绿色证书”资格
2.市、县级水产种苗质量检验员资质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省管水面、滩涂养殖使用证和省管捕捞渔船、捕捞许可证及渔业专项许可证
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需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书面申请
3.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的书面申请
4.中国领海以内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
2.入海排污口位置选定、海洋废物倾倒区许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立项
3.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一级)捕捉、驯养、出售、运输、收购、利用
4.国际鲜销渔船业务运营资格、远洋渔业项目
5.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6.水产种苗进口免税申请
7.水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8.渔粉生产许可证换证
9.渔船设计单位、渔船修造企业、船用产品生产企业
10.新建渔用药生产厂或增设渔用药生产车间立项
11.海域使用权
12.水产种苗监测机构的资质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省发放有关渔业许可证、国际鲜销渔船资格年审、远洋渔业资格年审
2.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二级)捕捉、驯养、出售、运输、收购,利用
3.全省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省级水产种苗质量检验员、渔技推广人员资格
4.“可以对国外交换”的渔业品种资源(需报部的由省初审)
5.渔船检验机构设置、助理验船师,验船员职称、渔船修造企业特殊工种资格;渔船及其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法定检验证书、公正检验证书
6.渔港监督机构的设置、渔港内建设及有关项目
7.各种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员证书,船舶出入渔港签证
8.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国家级由省初审)及种苗生产许可证,国家级(省范围)、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苗进出省检验、检疫证
省外办
一、减少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全国性对外民间友好团体在江苏设立的派出机构和省对外民间友好团体的重要对外活动。
(二)取消的备案事项
1.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出访报告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授权审批(审核)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
2.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友好城市(友好合作地区)交往
3.审批(审核)外国记者来江苏采访
4.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有关地区、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申请授予派遣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
2.因公护照换发因私护照、旅行证
3.与国外缔结国际友好省、市关系
4.授予外国人“江苏省荣誉公民”、“荣誉市民”及其他名誉职务和外国专家奖等重要奖励
5.成立主要从事对外交往活动的机构、团体及吸收其为正式成员
6.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和国内中介机构资格认可(会同省有关部门)
7.批捕外国人
8.本省举办的国际会议、多边体育比赛、大型涉外学术和文化交流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证和出国(境)证明
2.持外交、公务、礼遇签证的在华外国人的签证延期、注销
3.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外国专家证》和核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注册
4.领事认证
省物价局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早籼稻、常规籼稻、红小麦、玉米定购价、保护价
2.大米、面粉销售价格
3.油菜籽收购价格
4.饲料销售价格
5.粮油副产品收购、销售价格
6.棉花收购、供应价格、棉籽收购价格
7.化肥零售价格
8.纸张及纸浆价格
9.硫酸出厂价
10.文艺演出票价(最高限价)
11.农膜销售价格(省管作价办法)
12.汽车、摩托车配件销售价格
13.宾馆饭店客房价格及餐饮价格
14.大型医疗器械价格
(二)取消的备案事项
1.食品类:粮食及复制品、食油、猪肉、鸡蛋、牛奶、食糖、酱油、啤酒等价格
2.日用工业品类:洗衣机、电冰箱、彩电、家用空调器、热水器、电风扇、自行车、洗衣粉、铝锅、卫生纸、普通灯泡、日光灯管、学生簿本、棉毛衫裤、汗衫背心、絮棉等价格
3.家用电器修理收费
4.舞厅、歌厅、卡拉OK厅服务收费
5.挂历最高限价
(三)取消的核准事项
1.《企业定价资格认可证》核发
2.《企业定价资格认可证》审验
(四)下放的审批事项
1.种子销售价格(省管作价办法)
2.农机销售价格(省管作价办法)
3.部分特需医疗收费(按隶属关系)
4.民办中小学收费
5.热力价格
6.公路、内河货运价格及运杂费
7.殡葬服务价格
8.农机作业费(省管作价办法)
9.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及房屋重置价格
10.星级饭店服务收费
(五)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汽油、柴油、煤油零售价格
(六)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企业定价的药品价格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陈化粮销售价格,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会同省有关部门)
2.省级储备食糖收购、出库价格(会同省有关部门)
3.桑蚕鲜茧收购价、干茧供应价、厂丝出厂价、蚕种价格(会同省有关部门)
4.地产小尿素、部分化肥出厂价格,省级储备肥、救灾肥、进口优质化肥调拨价、供应价,部分农药出厂价、销售价及进口农膜原料供应价格、国产农膜原料出厂价格(会同省有关部门)
5.省管药品价格
6.食用盐价格及工业盐出场(出厂)保护价格
7.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足金饰品零售价格及加工费
8.计划内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含管道液化气)、管道煤气价格
9.自来水价格(含城市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会同省有关部门)
10.地方电厂上网价,民爆器材供应价格(会同省有关部门)
11.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指定销售的商品价格(会同省有关部门)
12.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价格
13.医疗服务收费、血站供血价格及公民临床用血收费(会同省有关部门)
14.教育收费(住宿费、代办费、借读费等)及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收费(义务教育学校、普高、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杂费、学费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会同省有关部门)
15.省级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省属)
16.铁路、民航延伸服务费,地方铁路运输价格,公路、内河客运价,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17.电信资费、邮政延伸服务费,有线电视服务收费(会同省有关部门)
18.部分中介机构重要服务项目收费,金融、保险代理代办服务费,各类专业市场中介服务收费(会同省有关部门)
19.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法院、检察院系统受理、诉讼、培训、法医鉴定等收费(会同省有关部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部分粮食定购价、保护价,省级储备粮食、棉花购销价格
2.电价(上网、销售价)
3.中央管理药品价格
4.涉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5.房地产价格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广告服务收费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2.《收费许可证》核发、审验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由省有关部门共同审批或审核的项目
一、申请新办福利企业,由省民政厅会同地税局、国税局审批或审核。
二、10万元以下和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灾减免,由省财政厅、地税局审批或审核。
三、大型工业企业划型,由省经贸委、统计局审核。
四、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由省工商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审批或审核。
五、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计委、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核。
六、长江岸线及万吨级以下港口码头,由省计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