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闽政办[20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26日
闽政办[2000]217号
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请示》(闽财税政[2000]48号)悉。经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800元基础上再上浮20%,调整为960元。
二、鉴于本文执行后我省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均已上浮20%,达到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额,因此,省人民政府闽政[1998]6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脏、累、险、艰等个别特殊行业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经批准可以在一般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的规定不再继续执行。
三、对软件开发企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